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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九標誌:
請問教會應當允許雙重會籍的成員(就像美南浸信會的「託管成員」一樣),還是應當鼓勵成員忠心委身於一間教會?
這似乎是大學生們的共同渴望。他們一方面想要保持原來母會的成員身份,另一方面,他們也想在學校學習期間,在所服事的教會中獲得更多惠益。
——布萊德,肯塔基州
親愛的布萊德,
我意識到這個問題其實不只在大學生群體裡有,在一些退休人士的身上也會出現,因爲退休人士往往喜歡在冬天去氣候更暖和的地方度假。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教會的基本意見是: 一年裡面,你在哪個地方待的時間最長,你就應當加入那個地方的教會。例如,從今年9月份到明年的5月份,你都待在同一座城市,那麼你就應當加入這座城市的地方教會,成爲那間教會的成員。
因爲教會成員制是有豐富涵義的,它不是一個毫無意義的符號,我們需要在一個可見的,相聚在一起的群體裡,才能實踐它。若我在一間教會聚會不超過九個月,我與這間教會的成員之間,如何履行彼此作爲教會成員的責任和義務呢?在一間一年待不到三個月的教會裡保留成員身份,或者成爲雙重會籍的成員,都面臨一個同樣的問題:我的成員身份實際上已經淪爲表達眷戀之情的符號,而其背後的本質精神卻無法被實踐。
換句話說,如果我只打算在一個地方呆三個月,甚至一個月,那我就應該讓牧師知道這一點,並告訴他,我將會在接下來的幾個月裡,參加那邊教會的聚會,並且爲本教會禱告。同時你也應當詢問他,在這樣的一段時間裡,有什麼服事本教會的方法?
希望這樣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親愛的九標誌,
我們有一對情侶,他們穩定參加聚會已經有好幾個月了。他們已經參加完成員課程,也很願意加入教會,但是,他們目前處於未婚同居的狀態。
他們是想要結婚的,但是婚期一再耽延,因爲這位女士正在接受政府的醫療補助(Medicaid)。她得了癌症,雖然保險覆蓋了治療的所有方面,但是仍需償付高昂的醫療費用。而丈夫購買的保險很差,有很高的免賠額度。如果他們結婚的話,那她就會失去政府醫療補助的支持,而她先生目前的保險根本無法承擔她的治療費用。
在一次聚會之後,我爲他們舉辦了結婚儀式。他們也在上帝和一些見證人的面前彼此宣誓。事實上,他們爲有這樣的儀式而感到歡喜快樂。然而,我也告訴過他們,婚姻關係的確認是否需要政府參與,我還無法給出意見。我們都同意去閱讀羅馬書13章,以便尋求上帝在這件事情上的指引。但我的問題是:婚姻關係的確認真的需要州政府的參與嗎?
還是說,可以不需要州政府的參與,單單在上帝面前就可確認婚姻的關係呢?謝謝,無論是什麼幫助,我都會非常感激。
雅各,密歇根州
雅各,
你所說的,是一個需要爲結婚付上巨大代價的處境!他們在這樣的處境中,真的非常艱難。但是,關於這件事也有一些非常堅定的聖經原則我們可以信靠:
那麼,什麼是順服的道路呢?要麼完全分開,要麼結婚。要知道,就我們社會對婚姻的看法而言,他們其實還未結婚。
雖然聖經沒有任何地方明確地告訴我們,婚姻關係的確認必須政府的批准,但是聖經也告訴我們,婚姻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訂立的盟約,並且這盟約的效力會擴展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民事政府的層面。在任何一個社會裡,每個人都會將婚姻關係看成一種特別的、與其他關係相區分的、獲得某種准許的,並且排他的關係。「每個人」包括了這個國家或者族群的民事政府。在聖經中,我們從起初就能找到這樣的例子。想想當法老發現亞伯拉罕和撒拉已經結婚時,他的反應是什麼?他說:「爲什麼之前你沒有告訴我,他是你的妻子?」(創13:18;在20:2-7可以看到亞比米勒類似的反應)那麼,若政府無法確認一個關係是婚姻關係,並且這個國家裡大部分的公民也無法認出這關係是婚姻關係,你就可以非常確定的知道,這不是一個婚姻關係。(整個同性婚姻喧囂的產生,完全歸咎於州政府的確認所帶來的影響力。)當然,由政府來確認婚姻的關係也有一些現實的考量,那就是保護兒童,以及避免財產糾紛等等。
雅各,你還可以問問你自己,你是憑著誰的權柄來爲他們建立婚姻關係呢?使徒書信裡沒有任何一個地方告訴我們,長老有權柄可以確認婚姻關係。所以聖經並沒有直接賦予你這樣的權柄。州政府可以賦予你這樣的權柄來代表他們履行這個職能,他們也可以賦予其他公民履行這樣的職能。但是,既然你沒有讓州政府參與其中,你就不能做得好像你是政府的代理人一樣。
不過話又說回來,也有一些人不同意我的觀點(就像一些《第一要務》(First Things)的編輯一樣),但我還是不認爲這對夫妻已經結婚了。他們要麼結婚,要麼分開住。並且他們在這兩者中做出選擇之前,我不會爲他們施洗(因爲他們在罪中),使他們成爲教會的成員。那麼他們如何處理經濟上的問題呢?我不是非常清楚。但是,對你來說,現在是一個極好的機會來教導這一對初信者:讓他們知道禱告是有用的,因爲上帝是信實的,並且祂看顧祂的子民,教會也會在有需要的時候聚集起來給他們提供幫助,包括經濟上的支持(徒2:45;11:28-30;林前16:1-2;林後8-9;等等)。你有機會呼召他們憑著信心前行。不要不給他們憑信心生活的機會,也不要試探他們陷入罪中。
還記得耶穌是如何呼召那個富裕的少年官的嗎?他要求我們放下一切所有的來跟隨他!願我的意見給你帶來幫助,這也是我的禱告。
親愛的九標誌,
我們最近在探討長老資格的設定。我想要了解一些這方面的觀點作爲參考。提摩太前書和提多書對長老資格的教導是很清楚的,我想問的不是這個。我主要是想知道:在教義上,長老之間應當在何種程度上達成一致?在這裡如何應用「神學檢傷分類」?(theological triage)
——約爾,賓夕法尼亞州
親愛的約爾,
謝謝你,你提出了一個非常好的問題,你肯定不希望教會長老們所認信的內容,比教會信仰告白的內容還要少。
若信仰告白是關於這個教會所相信並因此聚集在一起的一系列真理,那麼當長老也認信這些真理時,長老就會成爲會眾相信並遵行這些真理的榜樣。所以,如果你們的信仰告白包括了災前被提論/前千禧年論,或者是恩賜終止論,或者是阿民念,或者其他,你的長老們應當完全相信這些。(事實上,將這些富有爭議的內容加入信仰告白,應該在一開始的時候就經過深思熟慮的。)
但至於能否要求長老們在清楚的信仰告白之外達成統一,並以此作爲一個預備長老的試金石?這其實取決於你認爲誰擁有這個權柄來捍衛教會的教義(即天國的鑰匙)。如果你認爲長老擁有這個權柄,那麼,以長老會爲例,你就可以要求長老去認信整個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而只要求成員認信這個信仰告白中基礎原則性的內容。但是,如果你認爲會眾作爲一個整體,應當扮演教會教義最終捍衛者的角色,那麼,你很可能就可以不用要求長老所認信的內容超過教會整體所認信的。無論如何,這就是我們教會的實踐。
不過,我也的確認爲,確保長老們在基本的服事理念上達成一致是很好的(否則很難在一起工作),雖然這聽起來有點自相矛盾。此外,非正式地確保你的長老們就某些富有爭議的文化性議題達成一致,我認爲這也是非常好的。就比如說互補主義,你可以讓長老們達成一致,但不需要讓整個教會都達成一致(同樣的,若不達成一致,長老們就很難一起共事。)。但我認爲,這些情況不應當有很多。
在教主日學時,有時候我會就某一個比較敏感的教義主題發表一些觀點。這些主題是教會信仰告白沒有詳細論及的,例如今天是否仍有說方言的恩賜。我會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跟大家說:關於這個主題,在我們的信仰告白中並沒有提及,並且關於這個主題與我有不同的觀點,是完全沒問題的。這並不會影響我們成爲這間教會的成員。或者,我會承認,我說的只是代表我個人的意見,不代表其他長老的意見。
在公眾的場合,區分哪些是我的教導,哪些是所有長老的教導,這給我有空間去教導我認爲聖經所說的,與此同時,這也不會給其他長老造成負擔,使他們感到明明不同意我的觀點,還不得不爲之背書。
我們的信仰告白提供了一個清晰的標準,讓我們知道是哪些教義使我們聯合在一起。
希望這些對你有幫助。
譯:劉作謙;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原文網站:Mailbag #16: Dual Membership; Does Marriage Require State Involvement; How Much Agreement Among El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