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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成員能否通過退會來逃避教會紀律?

在教會實行紀律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某些正在接受教會管教的成員,試圖通過主動退會來規避教會的紀律措施。那麼,教會是否應當允許這種做法?

絕對不能這樣做。教會不應允許成員以退會的方式逃避教會紀律,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 首先,耶穌將判定「誰屬於教會、誰不屬於教會」的權柄,賜給了地方教會整體,而非個別人(參太16:19;18:17–19)。這意味著,個人並不具備在未經會眾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脫離教會的權柄。
  2. 其次,耶穌賜給教會「捆綁與釋放」的權柄,是爲了讓教會代表性地向世界宣告:誰真正屬於基督。當一個人受洗並加入教會時,教會實際上是在向世人宣告:「此人屬於耶穌。」相反,當一位自稱基督徒的人長期活在嚴重且不悔改的罪中時,教會就有責任向世界表明:這樣生活的人並不屬於基督。教會正是通過將其除名,來作出這一屬靈宣告。因此,試圖以退會來逃避教會紀律的人,正是在抗拒基督託付給地方教會的權柄,從而加重自己的罪責。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教會可以不加分辨地拒絕所有退會請求。教會是否能夠合理、合法地拒絕退會,取決於其是否在以下方面盡到清楚的教導與說明責任:教會平日對會籍與紀律的教導內容;向新成員明確傳達的會籍責任;以及教會章程、盟約等正式文件中,對教會紀律的清楚界定。若教會希望在法律層面上保護自己,就必須在成員加入之初,明確說明:個人並不擁有單方面退出教會、從而逃避教會紀律的權利。更多相關論述請參閱肯·桑德關於如何保護教會紀律的文章。

(本文改編自約拿單·李曼的文章「教會成員可以在教會紀律過程中要求退會嗎?」。)


譯:DeepL/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Can church members simply resign their membership in order to avoid church discipline?

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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