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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些基督徒來說,這個問題的答案似乎是顯而易見的:「神給我們自由,讓我們用自己喜歡的方式來敬拜祂。聖靈怎麼帶領我們,我們就怎麼做——畢竟我們不想消滅聖靈的感動」
但是如果有人說他想通過跪拜一個塑像來敬拜神,這樣可以嗎?
很顯然,可能有些事是我們不能打著敬拜的旗號去做的,比如我們不能以犯罪的形式來敬拜神。那麼是不是隻要我們不是在犯罪,我們就可以用任何方式來敬拜神呢?
不完全如此。聖經指出,當我們集體敬拜的時候,基督徒應該只做那些神要求我們做的事,這些事要麼是神直接的命令,要麼是我們從經文推斷出的事。聖經有好幾處經文都支持這個觀點:
既然,信心是對神啓示表示相信的回應,而且,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那麼,神不會悅納任何不相信他啓示的敬拜。
因爲,新約聖經要求基督徒常規聚集(來10:25);同時,基督徒不應被要求服從任何人的規則和方式(西2:16-23)。那麼,如果有任何教會要求來聚會的基督徒,以神所不喜悅的方式參加敬拜,便是任意轄制基督徒的良心。換句話說,基督徒的良心必須脫離他人私慾的捆綁,任何教會都沒有權力用神不許可的方法敬拜祂。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決定基督徒崇拜聚會中應該做什麼,不做什麼呢?我們應當回到聖經,看一看神要基督徒在聚會時做什麼。然後我們只做所有神允許做的,其他的一概不做。
(部分資料來自Ligon Duncan所寫的Does God Care How We Worship?這一章,來自Give Praise to God: A Vision for Reforming Worship一書,【Phillipsburg: P&R Publishing Co., 2003】第20-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