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中之重:離開真理,就沒有真正的合一。因此,一切基督徒之間的合作,都必須建立在教義共識之上。那麼隨之而來的問題是,這種共識需要達到什麼程度?基督徒是否必須在每一項教義的每一個細節上——甚至對每一段經文的解釋上——都完全一致,才能彼此同工?
答案是否定的。保羅在與腓立比教會的關係中,顯然願意繼續與他們同工,即使他們在某些方面並未完全一致(腓 3:15)。此外,新約多次呼籲基督徒要竭力保守合一(約 17:20–26;弗 4:3;腓 2:1–2),這也迫使我們承認:我們必須與那些在神學上存在分歧的基督徒一同合作。
如果我們只與那些在每一項教義上都完全一致的基督徒合作,那麼我們就會不斷縮小團契的範圍,把自己與其他基督徒隔絕開來,最終只剩下一個「只有自己」的團契。
因此,問題不在於基督徒是否應當與在神學上有分歧的人合作,而在於:在不同層面的合作中,應當要求多大程度的教義一致。例如,成爲同一間教會的成員、共同差派宣教士、或一同出版書籍,這些不同類型的合作,都需要不同程度的神學共識。
譯:DeepL/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Should Christians Cooperate with Those with Whom They Disagree Theological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