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聖經的權威。這無疑是一切的起點。若教會尚未確信聖經對其自身——包括個人生活及教會運作——具有權威性,便無法引導會眾建立合乎聖經的教會紀律觀。教會施行紀律的權柄、權利與責任,全然源於上帝的話語。
- 何爲基督徒。教會紀律若要具有意義,會眾首先必須理解何爲基督徒。他們需要明白:成爲基督徒不僅是作出一個決定,更是持續信靠耶穌並從罪中悔改的過程。他們需要知道教會是爲基督徒設立的,而非僅爲「好人」,牧師必須教導他們這其中的區別。
- 教會成員身份的實質與意義。若教會不明白自身具有「內部」與「外部」之分,便不會願意將人逐出教會。聖經明確指出:有人是基督身體的「肢體」(林前 12:27),也有人是「外人」(林前 5:12)。教會同樣需要理解這點,否則將人逐出「無內」之地的想法聽來荒謬可笑。不僅如此,教會還需明白:教會成員身份意味著公開確認某人對耶穌的信仰告白,以及其順服教會監督的決定。當教會開始理解這點時,教會紀律的意義才會真正顯明。
- 教會與世界的區別。神要祂的子民與世界判然有別。祂定意要他們過聖潔的生活,與罪爭戰。這便是悔改的真義。悔改並非指一個人已停止犯罪,而是指他(或她)已向罪開戰。在期望教會理解紀律之前,他們必須先明白這點。
- 教會的審判責任。許多牧師推行教會紀律時,常遭遇成員援引《馬太福音》7:1 的反對:「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在這個「過度寬容」的時代,這確實是個令人不適的話題。但牧師必須教導會眾:耶穌確實賦予了地方教會對其成員行使某種審判的權柄。祂並未賦予地方教會決定誰能進天堂的權利,卻賦予了他們判定誰應留在地上聚會中、誰該被除名的權利。這正是耶穌將「天國的鑰匙」(太 16:19,18:17)賜給教會的深意。保羅質問「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林前 5:12)時,所指的也是這個權柄。教會必須先理解並接受管教成員的責任,才能真正行使這權柄。
本文改編自紀格睿的文章「教會紀律之先,需曉之以理」。
譯:DeepL/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What should a pastor teach before he leads his congregation to practice church discip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