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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與鏈接:A Historical Survey of Church Discipline
翻譯:鹹燕美
整個教會歷史中,教會紀律的實踐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肯定,儘管在某些時期只有零星的應用。[1]回顧歷史軌跡時,我們可以注意到教會如何持守聖經在這個主題上的教導,或是如何明顯背離了這些原則。正因如此,歷史並不是我們理解和應用紀律的最終決定因素——聖經才是——歷史既提供了有益的模式,也提供了有害的模式供我們學習。
教父時代(公元100-500年)
雖然在教會內部實施紀律有其爭論和爭議的時刻,但看起來在最初的幾個世紀裡,教會一直在尋求依據聖經來執行紀律措施。確實,初期教會懲誡成員既有傳播錯誤教義的原因,也有缺乏道德純潔的原因。教會早期在主日崇拜中宣佈懲誡決定是很普遍的做法。特土良(Tertullian)這樣描述此類事件,「因爲審判已經通過,而且份量很重,讓人確信神必然看見;如果有人在我們的禱告、聚會和所有神聖行爲中都被驅逐,那麼這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審判的先兆。」[3]和其他教父一樣,特土良[2] 認識到教會紀律流程的嚴肅性。
大部分教會認識到有兩種悔改:因相信耶穌基督救贖的一次悔改,以及持續一生之久對罪的悔改。[4] 犯罪的基督徒如果想要恢復親密的相交關係,就必須在教會承認自己的罪。後來到了三、四世紀,修復和教會的關係變得相當困難。接受「悔改懲誡」時,那些尋求悔改的人首先被要求來到一個地方,他們在那裡可以看到教會的崇拜,卻不能進入崇拜之所。他們被請求爲那些進入的人禱告,一段時間後他們被允許進入指定區域旁聽。悔改者最終將被允許留在整個崇拜過程中,儘管不能參領聖餐。只有經過這些步驟,一個人才能恢復全部的團契生活。這種悔改方式,加上君士坦丁統治後教會所經歷的長久平安,促成了教會紀律的轉變。
中世紀(公元500-1500年)
由於教會受到諸多挑戰,教會紀律很難持續實施,儘管起初決心很大。然而根據格雷格·威爾斯(Greg Wills)的說法,教會紀律的實施最終在教會早期的幾百年中逐漸衰落。他認爲,
公元四世紀之後,公開的懺悔、逐出教會和嚴格悔罪的制度都逐漸廢棄了。在381年至398年期間擔任君士坦丁堡主教的聶克他留(Nectarius)顯然在這一變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自三世紀以來君士坦丁堡和其他教會已經實行任命一位專門長老來管理教會的悔改紀律。當對君士坦丁堡一名性道德敗壞的執事公開執行教會紀律,而引起對教會的極大公憤時,聶克他留取消了紀律長老的職位,並且基本放棄了在平信徒中執行教會紀律的努力。聶克他留並沒有在原則上否定嚴格的公共紀律,但卻在實踐中放棄了它……嚴格公共紀律的執行在講拉丁語的西方教會中逐步萎縮,如同在講希臘語的東方教會。取而代之的是一種私下懺悔和個人告解的制度。 [5]
這種對告解的最終強調,很大程度上把教會紀律變成了牧者和平信徒之間的私人事務,因而教會紀律的公共作用就消失了。因此直到宗教改革前,教會紀律基本被廢除,反而個人告解和做功德相當常見。
宗教改革時期(公元1500-1750年)
宗教改革的關鍵人物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眾所周知在他早期的職業生涯中經歷了悔罪制度的壓力,因而質疑其有效性,特別是出售贖罪券方面。他對用這些行爲代替真正認罪悔改的批評,是促成宗教改革的催化劑。這也使得路德和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重洗派、以及後來的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等人對教會紀律有了更加基於聖經的理解和應用。
路德就教會紀律的本質和實踐寫了三份關鍵文件。[6] 在這三份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對教會紀律的委身。與天主教會不同,路德主張天國的鑰匙由教會整體行使,而非歸於教皇一人。路德在試圖糾正他認爲的天主教會的錯誤時,堅持禁令的嚴肅性,並且強調警告那些受到紀律懲誡的人,如不悔改,將來要受到末世的審判。然而悔改才是路德的重點,因爲他認爲教會紀律本質上是挽回性的。他也打算用這種紀律的手段來制止他人犯罪,希望他們藉此能持守信心。
約翰·加爾文在日內瓦也提倡實施教會紀律。他在自己的《基督教要義》( Institutes)一書中主張使用教會紀律的三個目的。 [7] 首先,在地方教會中紀律是必要的,這樣神聖之名的至高榮耀就不會被褻瀆,尤其是在聖餐上。其次,加爾文在教會中提倡紀律,以保持神子民的聖潔。最後,加爾文認爲紀律是一種矯正,從而使那些受到懲誡的人可以有悔改之處。加爾文的觀點還有更多細節有待闡明,但在他看來,這些就是紀律的主要目的。
與路德及加爾文同時代的重洗派也抗議羅馬天主教會的腐敗,尤其在告解和贖罪券方面,但他們進一步尋求推動他們所認爲基於聖經的改革。他們認爲應該由教會而非國家來處理教會的紀律問題,把自己的紀律觀緊密聯繫到對教會條例的信念,並重建教會成員制度。有了他們清晰的教會教義,我們可以認爲,重洗派最成功也最持久地維護了教會紀律,並且看到了他們的跟隨者對此最大程度的應用。著名的重洗派人物胡伯邁爾(Balthasar Hubmaier)就這一問題寫了幾部重要著作。[8]
這時期最後一位要提及的人物是愛德華茲,他是18世紀馬賽諸塞州北安普頓(Northampton, Massachusetts)的一位牧師。在處理他自己教會的一個特殊案例時,愛德華茲詳述了教會紀律的目的。
首先,教會可以保持聖潔,神的命令不會被玷污。這個目的在上下文中提及:因此其餘的肢體不會被玷污。他們從而有必要見證遠離罪。其次,可以阻止他人作惡,叫其他人可以懼怕。第三,使他們可以悔改,靈魂得救。既然其他更爲溫和的方式證明無效,那我們就要用嚴厲的方式把他們帶回信念、羞愧和謙卑中,通過被教會拒絕被教會遠離,失去尊嚴,被神憎惡,被交於撒旦,他的存在成爲懲治他們的工具。這是教會使用的最後辦法,帶著警告,來挽回那些明顯犯罪的成員;如果這也無效,那接下來發生的將是何等無法挽回的毀滅呢。[9]
因此,愛德華茲在考慮和實施逐出教會時,他考慮的是教會以及被懲誡之人的益處。他提到的主題有純潔、警告和犯罪個體的挽回。愛德華茲希望,在這種艱難的教會紀律實踐中,罪人在接受審判和悔改的時候,能從錯誤的道路上轉回,也能防止他人犯罪,持守住信仰。
現代時期(公元1750年至今)
我們可以看到,教父時代對紀律的嚴肅委身,如何讓位於偏向個人悔改的鬆懈觀點。宗教改革把基於聖經的教會紀律的教導帶回其應有地位。教會紀律在近代早期尚能得到強調。然而在很多教派中,隨著啓蒙運動思想的發展,內含強烈的個人意識和人性內在善念,教會紀律的實踐總體走向下坡。[10]這種滑坡和對重建教會成員制的鬆懈態度也有直接關係。由於既沒有意願也沒有方法去區別教會成員,保持現有出席率,嚴格遵守洗禮和聖餐的教訓,出現這種滑坡也就不足爲奇了。這些工作看似平凡,但都和教會成員制度及教會紀律直接相關,因此對教會的健康至關重要。儘管這種教會紀律滑坡的普遍趨勢中也有例外,但和教會歷史上其他時期相比,過去兩個世紀的衰落尤爲顯著。
然而,教會紀律的這種衰落趨勢在近些年發生了重大轉變。很多因素可以影響到這次復甦,但在教會紀律的教導和實踐上(以及重建教會成員制)已經有了明顯復興。必須指出的是,國會山浸信會和九標誌在這次復甦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近年來也有許多關於教會論的好著作,重新向信徒們指出這一教義對基督徒生活的重要性。正因爲這樣的復甦,我們才能滿懷希望地展望教會的未來。歷史給了我們太多的教訓,我們要遵循新約的教導,爲了地方教會的健康和神在我們中間的榮耀,認真對待教會紀律。
[1] 本文部分內容來自傑里米·金布爾(Jeremy M. Kimble),《教會成員制及教會紀律40問》(40 Questions About Church Membership and Discipline)(Grand Rapids: Kregel Academic,2017),167-72.
[2] 特土良,《護教學》(Apology),39.4,Gerald Henry Rendall及Walter Charles Alan Kerr編著,T. R. Glover譯,洛布古典叢書(Loeb Classical Library)第250卷(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6),175.
[3]如見奧古斯丁(Augustine),《書信185.3.13,對多納圖派的修正》(Letter 185.3.13, The Correction of the Donatists),見奧古斯丁,《聖奧古斯丁著作集:二十一世紀譯本》(The Works of Saint Augustine: A Translation for the 21st Century),John E. Rotelle編著,Edmund Hill譯,( Brooklyn: New City,1990),187;羅馬的革利免(Clement of Rome),《致哥林多人書信》(First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見《前尼西亞教父》(The Ante-Nicene Fathers),Alexander Roberts及James Donaldson編著(Grand Rapids: Eerdmans,1950),1:20;殉道者遊斯丁(Justin Martyr),《第一護教辭》(The First Apology),出處同上,1:185.
[4]見喬治·威爾斯(Gregory A. Wills),《對教會紀律的歷史分析》(A Historical Analysis of Church Discipline),見《那些必須講述的人:對教會成員制及教會紀律的研究》(Those Who Must Give an Account: A Study of Church Membership and Church Discipline),John S. Hammett及Benjamin L. Merkle編著(Nashville: B&H Academic,2012),132-39.
[5] 威爾斯,《對教會紀律的歷史分析》,140。參見蘇格拉底(Socrates),《教會史》(Ecclesiastical History),5.19,《尼西亞及後尼西亞教父》(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Philip Schaff及Henry Wace編著,系列二,第2卷(New York: Christian Publishing Company,1886),128;索佐門(Sozomen),《教會史》(Ecclesiastical History),7.16,出處同上,386-387.
[6]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關於禁令的講道》(A Sermon on the Ban),見《教會與事工Ⅰ》(Church and Ministry I),LW39,Eric W. Gritsch編著(Philadelphia: Fortress,1970),3-22;同上,《天國之鑰》(The Keys),見《教會與事工Ⅱ》(Church and Ministry II),LW40,Helmut H. Lehman編著(Philadelphia: Fortress,1958),321-77;同上,《論教會會議與教會》(On the Councils and the Church),見《教會與事工Ⅲ》(Church and Ministry III),LW41,Eric W. Gritsch編著(Philadelphia: Fortress,1966),3-178.
[7] 爲了綜合瞭解加爾文對紀律的詳細觀點,特別見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的《基督教要義》(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John T. McNeill編著,Ford Lewis Battles譯(Philadelphia: Westminster,1960),4.12.1–28.
[8] 如見胡伯邁爾(Balthasar Hubmaier),《論友愛訓誡》(On Fraternal Admonition),見《胡伯邁爾:重洗派神學家》(Balthasar Hubmaier: Theologian of Anabaptism),H. Wayne Pipkin及John Howard Yoder編著,激進改革宗經典著作5(Scottdale, PA: Herald Press,1989),372-85;同上,《關於禁令的講道》,同上,409-25.
[9]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逐出教會的手段和目的》(The Means and Ends of Excommunication),見《講道與話語集》(Sermons and Discourses),1739-1742,Harry S. Stout 及Nathan O. Hatch編著,WJE 22(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2003),78-79.
[10] 爲了具體描繪美南浸信會教會紀律的衰退,可見史蒂芬·海恩斯(Stephen M. Haines),《美南浸信會教會紀律,1880-1939》(Southern Baptist Church Discipline),《浸信會的歷史和文化遺產》(Baptist History and Heritage)20,卷2(1985):14-27;喬治·威爾斯,《民主宗教:浸信會的自由、權柄及教會紀律》(Democratic Religion: Freedom, Authority, and Church Discipline in the Baptist South),1785-1900(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11] 特別見狄馬可(Mark Dever),《健康教會九標誌》(9 Marks of a Healthy Church)(Wheaton: Crossway,2004).
[12]可以提及很多人,但見格雷格·埃里森(Gregg R. Allison),《寄居者與天路客:關於教會的教義》(Sojourners and Strangers: The Doctrine of the Church),福音派神學基礎(Foundation in Evangelical Theology)(Wheaton: Crossway. 2012);約翰·漢密(John S. Hammett),《浸信會的聖經基礎:當代教會論》(Biblical Foundations for Baptist Churches: A Contemporary Ecclesiology)(Grand Rapids: Kregel,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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