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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山浸信會章程

【編注:國會山浸信會章程可供致力於教會改革與歸正的眾教會參考,本章程沒有版權,歡迎眾教會採用和修改。】

翻譯:林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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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7日成員大會通過

2003年5月18日成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2006年9月17日成員大會第二次修訂

2008年11月16日成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2009年3月15日成員大會第四次修訂

2014年9月21日成員大會第五次修訂

序言

蒙神喜悅、靠他聖靈保守,他呼召他的僕人們於1878年以「華盛頓城市浸信會」之名在此聚集,爲了要榮耀神、傳揚耶穌基督的福音,並且他也保守和興旺他的工作,直到如今。

我們作爲國會山浸信會的成員,在聖靈的帶領下仔細研讀了聖經後, 認爲有必要重新組織自己,爲了要此世代的教會更好地順服他的旨意,也預備我們自己爲他的名越發努力。

因此,現在我們作爲國會山浸信會的成員,根據《華盛頓特權公益組織法案》進行組織,以此章程爲我們治理的文件,不論何時都要反映基督的品格並把榮耀歸給他,就像聖經裡所啓示的一樣,也像本教會的《信仰告白》(1878)和《教會成員盟約》(1996)中所表達的標準一樣。

第一章 名字

教會的名字是國會山浸信會。

 第二章 目的

此教會因著神的恩典而存在,爲了彰顯神的榮耀,這榮耀是教會一切事工的最終條的。

此教會透過以下各條、藉著愛神和遵守神的命令來榮耀他:

  • 敬拜他;
  • 透過教導和學習聖經來裝備聖徒;
  • 透過傳講和個人佈道,以及其他符合聖經的方式來宣揚耶穌基督的福音;
  • 鼓勵、支持和參與在本地的、對外的及海外的佈道和宣教工作;
  • 施行浸禮和主餐;
  • 鼓勵信徒發展符合聖經的團契關係;
  • 奉耶穌基督的名,通過提供物質上、精神上和屬靈上的需要來服事個人、家庭和教會;並且藉著教導和勸勉關於地方教會的實質之真理,來幫助其他教會忠於聖經和持守聖潔。

 第三章 成員制度

第一條:成員的資格

爲了要具備成爲本教會成員的資格,一個人需要成爲耶穌基督的信徒、生命反映出重生的確據、已受洗、因著他/她的重生而順服基督、全心相信在聖經中啓示的基督教信仰真理。每個成員必須同意順服聖經的教導,就如《信仰告白》所表達的那樣,也必須承諾持守《教會成員盟約》所陳述的委身條款。教會長老有責任決定每個人是否有資格成爲教會成員。長老們可以根據一個人對信仰的宣告,或者表達出的其他確據,經過合宜評估後做出決定。

 第二條:成員加入

申請者需要經過長老的推薦,並由定期成員大會或特別成員大會投票通過後,才能加入教會,同時申請者需要與原有教會解除成員關係。

 第三條:成員的義務和權利

按照《教會成員盟約》中所列舉的義務,按照神對的每個人的帶領、神所賜給每個人的恩賜、時間和物質資源,每個成員都有權利並應當參與教會事工與教會生活。只有本教會的成員才能在教會的事工中事奉;非成員可以經長老同意後參與一些專門的服事。此外,非成員亦可爲教會提供管理和專業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在基督的掌管下,本教會由她的成員來進行治理。因此,成員的權利和責任是要參加所有的成員會議,並且在教會職分的選舉、決定教會成員的狀態、以及其他需要投票的事務中進行投票。

 第四條:特約成員

身爲某一福音派教會成員的學生及其他臨時華盛頓特區的臨時居民,可以申請加入本會的特約成員。成爲特約成員的資格與上述列舉的成員資格一致,然而這些特約成員仍可以保留他們在母會的會籍。加入特約成員時,本會要求申請者出示母會簽發的推薦信。

特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除了以下列舉的條例,其他都與正式成員相同:

  • 當特約成員離開華盛頓特區超過一定時間時,將被解除參加本教會崇拜的責任。
  • 雖然特約成員可以參加教會成員會議,但是他們不能被選舉或者投票。

當特約成員受到懲戒要被開除會籍時,一切都與正式成員一樣,但是本教會長老會就此懲戒結果通知該特約成員母會的牧師或長老。當特約成員在華盛頓特區的臨時居住期滿時,其特約成員身份也隨之終止。

 第五條:教會懲戒

任何成員持續地忽視他或她的義務或持續在品行上犯罪,使得我們主基督耶穌的名字受到羞辱,也因此傷及教會的福祉,那麼將要受到長老的勸戒和教會的懲戒,這是根據馬太福音18:15-17的教導和聖經中的例子而定下的規矩。那麼,教會懲戒應當被看做是在個人私下勸戒失敗後才發生的。

教會的懲戒可以包括長老或會眾的勸戒、停止教會服事的職分、以及開除會籍(參看太18:15-17;帖後3:14-15;提前5:19-20;林前5:4-5)。

如此懲戒的條的是爲了悔改、和解及被懲戒之人的屬靈成長(參加箴15:5;29:15;林前4:14;弗6:4;提前3:4-5;來12:1-11;詩119:115;141:5;箴17:10;25:12;27:5;傳7:5;太7:26-27;18:15-17;路17:3;徒2:40;林前5:5;加6:1-5;提後3:6,14-15;提前1:20;多1:13-14;雅1:22);

爲了將懲戒作爲例子,教導其他基督徒成爲公義和良善(參加箴13:20;羅15:14;林前5:11;15:33;西3:16;帖前5:14[請注意這段經文是寫給整個教會,而不只是給教會領袖的];提前5:20;多1:11;來10:24-25);

爲了教會整體的聖潔(參見林前5:6-7;林後13:10;弗5:27;約二10;猶24;啓21:2);

爲了我們更好地向整體作見證(參見箴28:7;太5:13-16;約13:35;徒5:1-14;弗5:11;提前3:7;彼後2:2;約一3:10);以及

爲了極度地彰顯神的榮耀,我們要反映出他的聖潔品格(參見申5:11;王上11:2;代下19:2;拉6:21;尼9:2;賽52:11;結36:20;太5:16;約15:8;18:17,25;羅2:24;15:5-6;林後6:14-7:1;弗1:4;5:27;彼前2:12)。

 第六條:終止成員身份

當成員死亡時,教會當視其成員身份自然終止;當有成員自願退出本教會或者加入其他教會時,其成員身份也被視爲終止。成員身份也會因著教會的懲戒而終止(這通常是由長老提議的,但卻非必須),這懲戒經由任何一次定期成員大會或特別成員大會超過三分之二的與會者投票贊成即可生效。

當考慮到推進懲戒程序的條的,或是其他符合聖經的原因時,教會有權柄拒絕一個成員自願的離會請求或者加入其他教會的請求。

 第四章:聚會

第一條:崇拜聚會

崇拜聚會應當在每週主日舉行,也可由教會決定在週中的某一天舉行。

第二條:成員會議

在每次一起聚集時,成員們應當以彼此信任、彼此敞開和彼此相愛的精神進行會議,這是在耶穌基督的身體裡是合宜的。

每個月最少要召開一次成員會議,有時候經成員同意可在公共崇拜前後分出一段時間來召開成員會議。

由長老團指定的一位長老應作爲每次成員會議的主席。長老團有責任監督教會定期召開成員會議,並且敦促有關責任成員向教會提交會議報告。

在成員會議召開的通知都下達的前提下,會議的法定人數就是那些出席的成員人數。選票應基於到場成員的投票數量進行數算。

一份預算應在每個財年開始後三個月內交由成員會議通過。在預算通過及長老審覈前,所有開支都應歸入上一財年統計。

在任何定期或特別成員會議中,只要能滿足相關章程規定,就可以選舉教會的職分以填補教會崗位的空缺。

特別成員會議可以因長老團的要求而召集,或者由百分之五的投票成員根據明文要求,經由長老團可召開。任何特別成員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和條的應在會議召開兩週內在教會所有的公開崇拜場合宣佈。在由成員要求召開會議的情況下,長老團應在他們同意該會議召開後的一個月內召開此會議。

 第五章:教會職分

第一條:概括

教會內符合聖經的職分爲長老和執事。此外,本教會還在此章程內設立管理性的崗位,即書記員和財務人員。不論某職分職責如何,所有職分都必須由本教會的成員擔任。

 第二條:長老

教會長老應不少於三人,長老應當滿足提前3:1-7和多1:6-9中提出的對長老職分的資格要求。長老不得兼任執事。

根據會眾的意願,長老應當監管教會的事工和資源。依據徒6:1-6和彼前5:1-4的原則,長老要花時間在禱告和話語的服事(教導和勉勵正確的教義)上,並且牧養神的群羊。

教會應當根據章程對選舉的規定選出有恩賜、樂意在此呼召中服事的弟兄。這些弟兄應被看做是基督賜給他的教會之恩賜,並被分別成爲長老。這樣的印證應當每三年被教會重複肯定。除了主任牧師或副牧師外,一個長老在連任兩個三年期後,需要在至少一年後才能再度當選長老。

一個長老的職分可因自願請辭或被動辭退而終止。任意兩名成員若有理由認爲一位長老應當被辭退,他們應當向長老團表達此請求,若有必要也可向全體會眾表達此請求。任何控訴長老的舉動都要根據我們的主在太18:15-17及提前5:17-21的教導來執行。在任一教會成員會議上有超過三分之二的投票同意,即可辭退任意一位長老。

長老團應承擔如下特殊指責:查驗及教導預備成員,查驗和推薦教會各職分的候選人,監督執事、教會職員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帶領敬拜服事,施行洗禮和主餐,爲了教會事工而裝備成員,勸勉合宜的教義和實踐,勸戒及糾正錯誤,監督教會懲戒的過程,協調及推進教會的各項事工,動員教會參與普世宣教。長老團應進一步明確擔任教會話語服事的人選,包括那些與我們同有一樣信仰價值的外請講員。

長老團可以設立事工崗位或委員會來輔佐他們完成分內責任。長老團也可以提議增設資金以供應新聘的教會受薪職員。教會主任牧師和副牧師的崗位候選人都應被教會成員認可。任一教會職員崗位的工作職責及範圍應由改崗位的僱傭負責人來決定。

長老團在僱傭、監管和評估教會僱員等事務上應有主要的職責。這項職責可根據需要委派給另一位教會僱員。

每年長老團在諮詢執事會和成員的意見後,當向教會提交一份明細預算案。教會應當召開一次特別的預算討論成員會議來商量此預算案,並且在此討論後召開下一次會議來對此案進行投票。教會及教會的任意事工,或者教會及事工的代表人,均不得在沒有徵得長老團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財務支出。

長老團應當選立一位長老會議的主席,並應選立長老中的一位作爲會議的主持。爲了遵守哥倫比亞特區非盈利機構的法律,長老團應設立長老中的一位作爲教會的法人代表。

 第三條:主任牧師

主任牧師本身應當是教會長老。他應當履行上述第二條中提及的長老的責任,同時教會也認可他有特殊的恩賜,並呼召他全職承擔講道和教導的服事。

他的呼召不必屈從於每三年要重新確認長老資格的規定,或在第五章第二條所列舉的對長老的條件限制。他的呼召須按照第六章第三條來界定。

 第四條:副牧師

教會可以呼召其他牧師作爲主任牧師的副手。

副牧師本身應當是教會長老。他應當履行上述第二條中提及的長老的責任,同時教會也認可他有特殊的恩賜,並呼召他全職承擔講道和教導的服事。

他的呼召不必屈從於每三年要重新確認長老資格的規定,或在第五章第二條所列舉的對長老的條件限制。他的呼召須按照第六章第四條來界定。

他應協助主任牧師履行其正常職責,同時自己也應履行作爲牧師的其他職責,或者就如在章程中所列舉的、或者由教會會眾指派給他的其他職責。

在主任牧師不在或者無法服事教會的特定時間段內(比如安息休假或者生病),副牧師(們)應當在長老的監督下承擔主任牧師的職責。

 第五條:助理牧師

教會可以呼召其他牧師作爲主任牧師的助理,但助理牧師必須只能從教會成員中選出。

助理牧師本身應當是教會長老。他應當履行上述第二條中提及的長老的責任,同時教會也認可他有特殊的恩賜,並呼召他全職承擔講道和教導的服事。

他的呼召不必屈從於每三年要重新確認長老資格的規定,或在第五章第二條所列舉的對長老的條件限制。他的呼召須按照第六章第五條來界定。

他應協助主任牧師和副牧師(們)履行各自的正常職責,同時自己也應履行作爲牧師的其他職責。長老團應當界定助理牧師(們)的職責。

 第六條:主任牧師助理

長老團可以僱傭職員來協助教牧事工,指派其成爲主任牧師助理。雖然根據第五章第二條,這些職員可以被長老提名經會眾選舉爲長老,但他們並不是牧師。

長老團應指定主任牧師助理(們)的職責。他們應按照長老團的意願進行事奉,僱傭期限爲四年。僱傭期限可經長老團批准後延長。

 第七條:教牧助理

主任牧師可以僱傭職員來協助教牧事工,指派其成爲教牧助理。雖然根據第五章第二條,這些職員可以被長老提名經會眾選舉爲長老,但他們並不是牧師。

主任牧師應指定教牧助理(們)的職責。他們應按照主任牧師的意願進行事奉,僱傭期限爲一年。僱傭期限可經長老團批准後延長。

 第八條:男女執事

執事的職分在提前3:8-13和徒6:1-7有提及。教會應根據章程對選舉的要求,選出願意將自己奉獻給教會服事、並且具有特殊服事恩賜的弟兄和姐妹。這些成員應被視爲基督賜給他教會的恩賜,並被分別成爲男執事與女執事。他們被選舉出來後任期爲三年,卸任後須至少過一年才能再度參選。

男執事和女執事需要照顧成員的暫時需要,致力於公共崇拜的後勤事務,鼓勵並支持那些有能力幫助他人和有管理恩賜的成員參與服事。

男執事和女執事應負責接收、保管和支付善款,並根據長老團的要求向他們彙報錢財的使用狀況,但只向教會報告總體的收支情況。

男執事和女執事在徵得長老團同意後,可設立不受薪的管理崗位或成員委員會來協助他們履行在教會的職責。

 第九條:書記員

書記員的職責是對教會所有定期和特別成員會議進行記錄,以保存成員狀況的精確檔案,並根據牧師、長老團、執事會、或會眾的要求提供報告。

書記員應由長老團提名,經會眾選舉後上任,任期爲一年。

在書記員缺席或無法工作的情況下,長老團應指定一名成員來承擔書記員的工作。

爲了遵守哥倫比亞特區非盈利機構的法律,書記員應被聘爲教會法人團體的祕書。

教會書記員應確保所有教會成員能得到本章程最新的修訂版本。

 第十條:司庫

司庫不應由在任長老、執事或受薪教會職員來擔任。司庫應確保教會所有資金和債券妥善保管在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合宜的保險處所中。司庫也應負責提供帳戶餘額、收益和每次成員會議開銷的常規報告。此職責可經由長老團同意後轉給他人。司庫也應確保完整和準確的收據及支出狀況記錄在教會的記賬簿上,並要確保有充分的控制措施來保證教會任何職分、職員或代理人都合宜地使用教會資金。司庫應當就教會所有的收支狀況和財務狀況每年向長老團進行彙報,或根據長老團的要求隨時進行彙報。

司庫應當由長老團提名,經由會眾選舉後上任,任期爲一年。

 第六章:選舉

第一條:原則

教會選舉的流程需要按照如下原則進行解讀和實施:

  • 確實的禱告,包括個人和群體的禱告,應成爲選舉流程必要的一部分;
  • 候選人提名必須要有長老團的支持方能生效;
  • 參與評估所有教會職分候選人資格的教會成員們,應以合宜的恩典、良善和誠實來對待這些候選人;
  • 選舉流程要反映彼此信任、彼此敞開和彼此相愛的精神,這在我們主耶穌基督的身體裡是合宜的。

 第二條:對教會職分的選舉

對教會職分的選舉應在教會成員會議時進行。被提名參選長老、執事、書記員、或司庫的成員名字應在選舉之前的一次成員會議提交給長老團過條(一般來說,選舉之前的一次會議應至少比選舉會議提前八週),而選舉應當在會議主席的領導下進行。

在提名過程中,長老團應尋求一般成員的建議和介入。任何成員只要有理由相信某個被提名的候選人是達不到其參選職位的資格,該成員就應當向長老團表達這樣的質疑。對候選人蔘選表示反對的成員應當盡可能早地在選舉會議之前向長老團表達他們的反對意見。

會議主席應宣佈教會長老的選舉成立票數爲所有票數的75%。對於其他職分,會議主席應宣佈只要贊成票數多於反對票數,選舉便成立。棄權票不唱票。

被選上的人應在選舉後即承擔其參選職分,除非教會特別設定另一日爲其參選職分的生效日期。

 第三條:對主任牧師的呼召

當教會呼召任何人承擔此職分時,其流程應與呼召長老的基本流程相同。但是,除此以外,教會應有充分的機會來評估任何可能擔任主任牧師的候選人的講道恩賜,並且在教會表達她對候選人的判斷之前,必須先從長老團處收到確認:長老團已與此人面談,對此人全心遵從教會的《信仰告白》和《教會盟約》毫無疑問。注意:某人被提名選爲教會成員並被呼召爲主任牧師的事情(有必要的話,若此人已婚,則其配偶被選爲教會成員一事也應包括在內)應當在其被提名後的兩週,並在選舉會議之前,在主日崇拜向教會宣佈。

 第四條:對副牧師的呼召

當教會呼召任何人承擔此職分時,其流程應與呼召長老的基本流程相同。但是,除此以外,教會應有充分的機會來評估任何可能擔任副牧師的候選人的講道恩賜,並且在教會表達她對候選人的判斷之前,必須先從長老團處收到確認:長老團已與此人面談,對此人全心遵從教會的《信仰告白》和《教會盟約》毫無疑問。注意:某人被提名選爲教會成員並被呼召爲副牧師的事情(有必要的話,若此人已婚,則其配偶被選爲教會成員一事也應包括在內),應當在其被提名後的兩週,並在選舉會議之前,在主日崇拜向教會宣佈。

 第五條:對助理牧師的呼召

當教會呼召任何人承擔助理牧師的職分時,根據第六章第二條的規定流程,教會須要求此人被會眾印證並呼召爲長老。然後此人被長老團呼召爲助理牧師,在其任其內,按照長老團在特定時間段內的商定職責進行事奉。

 第七章:擔保

第一條:強制性擔保

如果因爲某人是教會的職員、僱員或代理人而被法律訴訟或被指控犯罪,而長老團認定此人(a)堅持正確的信仰,(b)做出一個謹慎的正常人在類似環境下都會做的選擇,(c)合理地相信他/她所做之事是爲了教會的最大利益,並且找不出他/她的行爲是違法的依據,則教會應當爲反對此訴訟提供責任擔保和官司開銷。

 第二條:寬容性擔保

在長老認定的前提下,如果某人以正確的信仰行事並且合理地相信他/她所行是爲了教會的最大利益,而且也並非違法的,那麼教會也應爲此人提供擔保。

 第三條:保障程序

如果實施擔保決定的長老人數達不到法律要求的法定人數,那麼可以由教會成員或成員指定的特別法律顧問來事實必需擔保決定。

 第八章:衝突解決

在相信聖經命令基督徒要盡一切努力來和睦相待,並且要私下活在教會內部解決彼此的衝突(參見太18:15-20,林前6:1-8等經文)的前提下,教會應要求她的成員根據聖經的基礎原則來解決彼此的衝突,而不是告到世界的法庭之上。爲了忠於這個彼此和睦的呼召,教會應鼓勵成員應用聖經基礎原則來解決教會與教外之人的衝突,不論是基督徒與異教徒的衝突,還是個人與團體的衝突。

 第九章:教會文件的修正

《信仰告白》和《教會盟約》可被成員會議到場成員的四分之三投票數通過修正案,但前提是這兩份文件的修正案必須在前一次的成員會議上以書面文件的形式分發給成員,同時應在投票會議之前的連續兩週在主日崇拜時進行講台公告。

此章程可被成員會議到場成員的三分之二投票數通過修正案,但前提是這兩份文件的修正案必須在前一次的成員會議上以書面文件的形式分發給成員,同時應在投票會議之前的連續兩週在主日崇拜時進行講台公告。

教會書記員應負責將此章程修正後的版本分發給所有教會成員。

作者: 國會山浸信會
201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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