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兩千年來,並非所有基督徒都同意新約只設立兩種教會職分,但許多人確實持此觀點,我也如此。這一「雙職分」理念與保羅致腓立比教會的問候相符:「寫信給凡住腓立比、在基督耶穌裡的眾聖徒和諸位監督、諸位執事。」(腓 1:1)
那麼,我們該如何面對今日教會中形形色色的職位呢?例如行政主管、前臺、兒童事工主任、青年牧師、音樂牧師、教牧實習生、傳播總監、會堂管理員、教牧助理,乃至各類「某某事工牧師」。聖經中都找不到這些頭銜。難道這意味著我們應當放棄「雙職分」原則,根據需要設立各樣職分嗎?
我認爲不應如此。無論我們最終採用什麼稱謂,首先應當在思想上清楚區分這兩種職分,理由有二。第一,神的智慧高過人的智慧,因此我們當按聖經的教導建造教會。
第二,我們應當盡力使教會的職分或職位與聖經的資格標準相符合。留意保羅寫作時的重點:他在頭銜上很少提及,卻在資格上著墨極多。這說明什麼?我們絕不可偏離他爲這兩種職分所列的資格標準。正是這些標準,使教會「有條不紊」(多 1:5)。
因此,教會員工基本上應來自兩類人:具長老資格者,或具執事資格者。請注意,我並不是說每位員工都必須被稱爲長老或執事,而是說…
凡是教會授予「牧師」或「長老」頭銜的人,都應當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意接待遠人,善於教導,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溫和、不爭競,等等。
而凡其他職位的員工,都應當具備執事的品格:端莊、不一口兩舌、不好喝酒,不貪不義之財,以清潔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奧祕,不說讒言、有節制、凡事忠心,等等。
我想你不會希望你的教會行政主管不端莊,前臺口是心非,音樂事工負責人嗜酒成性,兒童事工主任貪圖不義之財,諸如此類。換言之,教會員工若缺乏這些執事應有的品格,是難以想像的。
當我們在建構教會員工架構時忽略這兩種基本職分,就容易脫離它們的聖經資格要求,而這會損害教會的純正與見證。
因此關於教會員工的頭銜,我提出兩條簡明的原則:
將「長老」「牧師」「監督」這三個稱謂專用於第一種職分,不僅幫助我們的教會遵循聖經的模式,也讓員工與會眾都清楚明白。或許某位弟兄日常負責講道,另一位從事輔導,還有一位帶領宣教之旅,而其他人平日從事世俗職業,卻在晚間與週末牧養群羊。但全教會都清楚:「這些是我們的屬靈監督與牧者,是我們的牧師與長老,他們都受同樣的資格約束。」
當這樣的結構成爲現實,我們便能打開聖經讀到:「從前引導你們、傳神之道給你們的人,你們要想念他們,效法他們的信心。」(來 13:7)——並立即明白如何應用。再往後讀:「你們要依從那些引導你們的,且要順服,因爲他們爲你們的靈魂時刻警醒,好像那將來要交帳的人。」(13:17)——我們也立刻知道該如何順服。我們要效法、要順服這些人——我們的牧師/長老/監督。
一旦確定了第一個職分及聖經的用詞「牧師」「長老」「監督」,第二個職分及其可能的職務名稱便存在彈性空間。我們可以正式稱他們爲執事,以此承認並肯定他們模範的服事,也可以聘任他們爲接待員、兒童事工主任、詩班領唱、牧師助理、行政人員或場地管理員。
當然,有些崗位似乎介於兩者之間,比如「教育主任」既負責主日學教材的決策,又親自授課。我的建議是:要麼更明確地將他歸入第一類或第二類。若他實質上已在承擔牧師的職責——關心教會的教導內容——就應幫助會眾盡快承認其爲牧師或長老;若尚未確定他具備牧師資格,就必須確保有牧師監督他的工作。若你尚不推薦他爲牧師,某種程度上他仍在以執事身份協助長老。即便你完全信任他的工作,但會眾尚未將門訓監督的權柄託付給他。
聖經所啓示的教會結構與領導模式原是神賜的祝福。我們不該試圖鑽漏洞,而應竭力使教會符合聖經的樣式,並對此保持清楚與堅定的認識。
譯:DeepL/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Church Staff Belong in Two Buckets: Elder-Qualified or Deacon-Qualifi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