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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堂點聚會的歷史性評論:「誓死捍衛單堂點聚會」

在過去的五個世紀裡,公理會與浸信會一起爲爭論教會治理的議題著實費盡筆墨。無論他們是否已經抵禦羅馬天主教、主教制、長老會、或一些其他自立門戶的宗派,公理會與浸信會深度鑽研聖經經文,亦深深地在墨水瓶中猛戳他們的筆,從而爲聖經中的教會治理進行發現、斷言及辯論。1

但是對於諸如像我們如何看待多堂點聚會這種在刀刃上的討論,幾個世紀以來的辯論又是如何處置的呢?親眼看看吧。在下文中,我會簡單的列舉一些在公理會與浸信會的著作中揮去復來的陳腐辯論,來讓這些已故之人自己說說。

那麼他們是怎麼說的呢?

第一,聖經對教會就足夠了。如果任何實踐或教會結構沒有明確的聖經根據,那就根本無須考慮。

浸信會的J.L.雷諾茲(J.L. Reynolds,1812-1877)於1849年寫到:「聖經對於信仰及操練而言擁有充足的權柄。聖經中對基督教治理原則給出了所有必要、全面且清晰的指示。相比自身利益,教會的創始人對如何約束控制容易犯錯的人犯錯提供了更好的規則。」2

雷諾茲繼續引用公理會的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1703-1758)寫的話:「無論我們看著哪種體制方式對教會適合、適用並且合理,問題是,基督的教會所採用的體制不是對人的智慧看著合適,而是什麼體制實際上由基督無窮的智慧所建立。」 3

第二,教會(ekklesia),新約希臘語的教會,意思是「聚集」。

聖經原文大師,浸信會的約翰·吉爾(John Gill,1697-1771)曾寫到:「ekklesia這個詞總是被用來講教會,指的是一群被召的人的集合併且聚集在一處。」4

J.L.雷諾茲(J.L. Reynolds)寫道:「教會這個詞(在新約希臘原文是ekklesia),意思是一群會眾,或聚集。」 5

浸信會的約翰·達格(又譯達約翰,John Dagg,1794-1884)寫道:「但是無論何時用到ekklesia這個詞,我們都確定這是指一個聚集;而且這個用語不適合指代沒有實際聚集在一起的肢體或不在同一社群裡的人們。」 6

第三,除了指世俗的聚會外,ekklesia總是在新約中指普世教會或地方教會,二者間無他。

J.L.雷諾茲寫道:「在它的屬靈用法中,ekklesia僅僅被用來表達兩個意思:或指一個特定的基督徒地方教會,或指神救贖的子民所組成的整個教會。」7

公理會的喬治·龐查德(George Punchard,1806-1880)註釋說ekklesia也可以指一個世俗的聚會,他寫道:「希臘語的ekklesia……在新約中最多的部分或指基督徒的整個教會,或指一個單獨的由公開認信的信徒所組成的教會會眾,爲著宗教目的聯合在一起。」 8

第四,新約中沒有多堂點聚會的教會榜樣。ekklesia從未指代一個由多堂點聚會組成的教會。

浸信會的威廉·約翰遜(William B. Johnson,1782-1862)就使徒行傳中關於教會的幾段文字寫到:「前九段引文與耶路撒冷的教會有關,非常清楚地表明,教會這個詞表示一間教會,主的子民的一個團體,在一個地方聚會,而不是幾個聚會,形成一個教會。9

J.L.雷諾茲(J.L. Reynolds)寫道:「我們讀新約中某城、某村甚至某家的『教會』,某個特定地區的『教會』;但是從未有一個教會牽扯到眾多不同的會眾集合。10

第五,因此,一個地方教會按照定義——因此也只能應該成爲——一個單堂點聚會。

從長老與單一群羊之間的紐帶推理,公理制1648年的《劍橋綱領》認信中簡單地說:「因此,沒有比一群會眾的教會更好的了,這樣人們通常可以在一個地方聚會。」11

第六,每一個地方教會都對其紀律與教義有權柄。

十七世紀公理制的約翰·柯頓寫道:「某個由聖徒組成的公理會教會,隨著他們的教會恩賜與力量,公開宣認其信仰……是所有教會職責的首要主題。」12

浸信會的創始之父約翰·史密斯(John Smyth,約1570-1612)1609年在他關於簡要認信的二十篇文章中寫道:「基督的教會有權柄委託自己來宣講神的話語、管理聖事、委派牧師、否認他們,甚至還逐出教會;但是最終的權柄在於信徒,或教會的全體。」13

第七,沒有比地方會眾更高的上訴法院。因此,建立任何高於地方會眾之上的權威都是超出聖經並且將地方會眾從基督給予的特權中將其免職。

十七世紀公理會的托馬斯·古德溫(1600-1680)寫道:「我們謙卑地認爲,爲著教會與世界的分別的緣故,或是爲了衡量這樣的界限,世上除了正式設立的教會的身體,即只有全會眾,就是那些在敬拜中一同施行聖禮的人,以及那些擁有治理權的,並能在其中正確執行的人,沒有任何其它最高法庭能夠執行訴訟與撤訴的屬靈權柄。14

威廉·B·約翰遜寫道:「在太18:15-17和林前5兩個案例中,那些持續犯罪或得罪他人的成員所在的教會是最後的調解與審判法庭,作爲犯罪者沒有權柄訴諸世上其它任何的權柄與裁審。」15

換句話說,會眾本身是地方教會治理的所在地。任何除此以外的創新都是不合乎聖經的。

註腳:

  1. 我在此處把浸信會與公理會相提並論,是因爲就教會治理結構而言,浸信會只是那些拒絕嬰兒洗的公理會主義者。
  2. L.雷諾茲(J.L. Reynolds),《教會治理或基督的國度》,收錄於狄馬可編輯的《教會治理》第305頁(九標誌事工,2001年)。
  3. 《教會治理》第305頁。愛德華茲的引述在《約拿單愛德華茲作品集》第12卷265頁可以找到。(紐黑文:耶魯,1994年)
  4. 約翰吉爾(John Gill),《信理與實踐神學的體系》(Paris, AR: 1984; orig. pub. 1769-70)853頁。
  5. 《教會治理》第311頁。
  6. 約翰達格,《神學手冊·卷二·教會秩序專著》(Manual of Theology. Second Part. A Treatise of Church Order, (Harrisburg: Gano, 1990; orig. pub. 1858), 77),第77頁;強調爲我所加。
  7. 《教會治理》第311頁。
  8. 喬治龐查德,《縱觀公理會:其準則與教義》(波士頓:馬塞諸塞州:公理會出版:1860年),第41頁。
  9. 威廉布林·約翰遜(William Bullein Johnson),《展開的福音》(A View of Congregationalism, its Principles and Doctrines),收錄於《教會治理》第171頁;強調我的觀點。
  10. 《教會治理》第321頁;強調爲我所加。
  11. 《劍橋綱領》1648年,以及伊恩慕雷的《教會的改革》(Carlisle: Banner of Truth Trust, 1965),247頁。
  12. 約翰柯頓(John Cotton)《天國的鑰匙》(波士頓:S.K.Whipple & Co.,1852年;原版1644年),第67頁。
  13. 威廉L·蘭普金(William L. Lumpkin),《浸信會信仰宣言》(Baptist Confessions of Faith, [Valley Forge: Judson Press, 1959]),第101頁。
  14. 托馬斯古德溫(Thomas Goodwin),《托馬斯·古德溫作品集》中的《基督教會的組成、正確秩序及治理》第11卷,(Eureka: Tanski, 1996)第6頁;強調爲我所加。
  15. 《教會治理》第173頁。


譯:張金星。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Historical Critique of Multi-Site: Not Over My Dead Body.

作者: Bobby Jamieson
2015-03-26
教會
十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