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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與鏈接:Lose Particular Redemption, Lose Penal Substitution
翻譯:王悅
這一(指定的)話題引來爭議。針對特定救贖的敵對和打壓已經夠多了。那麼,九標誌事工認爲「何謂」贖罪(替代刑罰)與「爲誰」(特定救贖)是密不可分的,是否過於學究氣?
19世紀蘇格蘭神學家約翰·坎伯爾(John McLeod Campbell)就這樣認爲,所以在《贖罪的性質》(1856年第一版)中試圖解構並摧毀替代刑罰的教義。他論到:「基督爲人類中部分選民而死,這一暗示不可能是贖罪性質的真正觀念」(斜體後加)。
在此我們的關注點並不是重述有關特定救贖的每種論點,只關注這一問題:假設替代刑罰是贖罪的中心,其影響範圍會有多大?
有一段經文會吸引我們的注意:哥林多後書5:11-21。這段經文意義非凡,因爲在論到基督的死時,使用的表達是普世性的(14和15節「眾人」,19節「世人」)。
與阿奎那相呼應,這一普世性表達似乎在預設非限定性救贖。但是保羅的論證引向不同的結論,順便提一下,保羅教導我們真正的釋經不僅要解釋詞彙,還要解釋經文的內在邏輯。
保羅的論證有兩方面是很重要的:
I: 達成和好的邏輯:
兩點相關的含意:
(i):神將其過犯歸到基督身上、基督爲其承受刑罰的「眾人」,也是神不計算其罪的人。誠然,神將基督的義歸給他們,因此在基督裡叫他們與自己和好。
(ii):這一和好既是完成了的,也是充分的。人需要憑信心接受這一和好,而不是憑信心使其完全。「眾人」的罪都被歸給了基督(21節);蒙救贖的人,罪也不再被歸到他們(「眾人」)身上。拓普雷迪(Augustus Montague Toplady)的發問也與此相關:
父神豈沒有讓其無瑕疵的愛子
爲我承受痛苦?
主親自擔當我的罪債
審判全人類的公義之主
豈會定我有罪?
II:應用和好的邏輯:
此處,保羅也發展了和好的永久性、歷史性的達成及其持續的、存在性的應用之間的連接。和好已經完成的本質確保了其持續的果效。再看保羅的邏輯。
14節經文:一人替眾人死(apethanen);因此,這些「眾人」也都死了(apethanon)。
注意保羅說「因此」時的力度:
消極方面,保羅沒有說:
(i):「既然一人替眾人死了,因此眾人肯定是死了」(就是死在罪中,弗2:1)。
(ii):「既然一人替眾人死了,因此眾人必須死」(就是各人爲自己的罪過死,羅6:23)。
(iii):「既然一人替眾人死了,因此眾人必須死」(就是「向自己」死——這是基督之死的果子,15節,這不是14節的意思)。
積極方面,保羅確實說:
因此,保羅認爲,基督替其死的眾人在基督的死中與其如此聯合,可以說他們也是在基督裡,與基督一同死了,並且復活了。基督的替代刑罰以及與基督的聯合是兩個密不可分的現實。這就是爲何替代刑罰是起作用的。
此處,與基督的聯合暗示一連串牢固的聯繫(i)基督受死是爲「眾人」的過犯;(ii) 「眾人」的過犯不再歸於他們;(iii)基督的義歸於同樣的「眾人」;以及(iv)這在「眾人」生命中的結果,因爲他們在基督裡死了,並且復活了。對保羅而言,在基督爲眾人的替代刑罰裡,他們與基督的歷史性聯合,以及在其益處中,他們與基督的存在性聯合,二者並不相違背。
如果事實若非如此,那麼思考一下這些暗示的前後矛盾:(i)神沒有將過犯歸到那些基督替其受死的「眾人」,但是現在卻歸在他們身上;(ii)基督提供了實際的救贖與和好,現在卻既不能救贖也不能和好;(iii)「眾人」在基督的受死中死了,並與基督一同復活,然而現在蒙救贖的「眾人」的一些人可以解除這些事實,廢除救贖的效力;雖然已經在基督裡與神和好,卻能解除這一和好的關係。
任何非限定性替代刑罰的教義都暗示基督客觀成就的工作是沒有功效的,也是不統一的。這樣一來,福音就開始瓦解,也破壞我們救主的工作和榮耀。
要討論所暗示的「雙重追訴」超過了本文的範圍。但是在簡短看了哥林多後書5:11-21經文後,我們足以確定拓普雷迪在《復興的信心》中的結論:
你既已保我無罪,
也志願替我承受
神全然的忿怒:
神就不會兩面討償,
先從我中保流血的手,
後又要我償還。
坎伯爾的前設是正確的:替代刑罰暗示有效的救贖。消極地說,就是本文標題所講的:沒有特定救贖,就沒有替代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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