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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簽名與同意的棘手問題

原文標題與鏈接: On the Thorny Matter of Signatures and Assent

翻譯:王清彥

 

這事兒不可避免,我期待著,但不是說我已經爲此準備好了,然而這星期它就發生了。言語間交織著內心騷動和懷疑:「爲何我必須簽署一份紙頭文件?」

這裡說的當然就是教會成員制。說上面這番話的人明顯地困擾於教會成員制的含義:若沒有正式地委身於一個教會,他與耶穌的關係就是非正式的、不充分的。

對於那些充滿喜樂穩定聚會的弟兄姊妹,我們是否要冒險攪動他們的心思,要求他們正式地簽署什麼?若是,應當簽署什麼,我們依據的理由是什麼?如果他們確實想加入正式成員,但不確信我們的信仰告白中的某條教義,又該怎麼辦?只要順服就行了嗎,抑或需要贊同?

險不可測的水域

這只是每個牧師都必須回答的其中一些實際問題。而當我們回答這些問題時,我們意識到我們正涉入深且通常險不可測的水域。在新約中,個體歸主、受洗並且有意義地進入一個教會身體的生活,這是足夠清楚的。但是這個過程如何具體地展開,就不那麼明確了。

但是,如果馬太福音16章中天國的鑰匙的力量是在宣告福音中的「誰」和「什麼」,那麼我們的告白文件(「什麼」)和我們的成員制流程(「誰」)就成了我們教會生活最重要的方面。

那麼,我們是否應當要求預備加入的成員簽署什麼才行?在某個層面上,這是個傻問題。要人爲一罐可樂在1.53美元的收據上簽字,他們不暇思索就簽了。可是要求他們簽署一份成員章程或者一份信仰告白,就像你索要他們的第二個腎一樣,著實有些勉爲其難。

當然也有其他表示贊同的方式。我們可以單單不反對來默許某事。我們可以不說話只通過點頭或握手錶示贊同。進一步,我們可以通過說「贊同」或「我同意」來給出口頭的同意。而簽字卻是又進一步,使贊同成文,成爲可獨立由他人驗證的。

因此,我認爲至少在西方的背景下簽字通常是明智之舉,雖然聖經裡沒有這樣的明確要求。就像在支票或保單上簽字一樣,簽字是西方人用了幾千年的做法,是在說「你可以兌現這個承諾。今天我認可它,明天我同樣也會」。這種方式賦予我們的諾言極大的公開持久性,而不是使每個公開聲明都依附於一時的衝動。而當涉及教會的文件時,我們並不是在談論某個帳戶中的錢,而是更重要的東西:在福音的含義上,我們是否贊同某個教會的看法!

只是一張紙?

但這難道不是將成員制縮小成「一張紙」嗎?這無異於說當一對夫妻簽署結婚證書時,婚姻就被縮小成一張紙。簽名並非無意義,因爲簽名代表我們如何在上帝面前和在他人面前表達我們的贊同,同意我們實際地打算履行我們所做的委身和承諾。簽名迫使人們停下來自問:「我同意的是什麼?」「我實際上同意嗎?」「我會照此生活嗎?」簽名鼓勵認可,它有助於確保個人理解、確認從而承認他所同意的。這是使成員制有意義的另一種方式。(我也會說,當任何成員在教會紀律的問題上試圖起訴教會誹謗或詆譭時,這在一個世俗法庭上就是有用的。)

如果有人不同意,根據我的經驗,這通常不是出於神學原因,而是道德原因。他們不想負起責任。他們開始可能猶豫不決,說聖經中沒有簽名這回事。但當你稍加傾聽,通常你會發現他們想按照自己的說法跟隨耶穌。一經簽名,他們認識到自己對別人要盡職盡責。

簽名需要什麼

那麼...我們應該要求新成員簽署什麼?我會建議一份信仰告白和一份教會之約。第一個概述了什麼是成爲基督徒所必要的以及什麼是聚會所必要的。第二個概述了我們同意如何活出基督徒的生命。換言之,它們定義了兩個關乎教會的最重要的事:教會相信什麼以及教會如何生活。

不同意因信稱義或者基督的神性是天堂與地獄的差別,而不同意末世論就另當別論了。這是要採用相對純粹的信仰告白的一個論據。

話雖如此,有一些次要的事務,雖然不是救贖的必要條件,但對於一個教會來說還是有必要表態,以使之可以有序地聚會。此時我想到的是洗禮和教會體制。我們會不會給嬰兒施洗?我們的治理體制將會是主教制、長老會制還是會眾制?我們不能僅僅將這些問題擱置,你必定要選其一。

可能有一些教義不能歸入這些類別中的任何一種,但是爲了教會的靈命健康,你決定這些教義應該列入信仰告白當中。比如說「聖徒蒙保守」,雖然我不認爲否認「聖徒蒙保守」的人一定會下地獄,但我也不希望這樣的人帶領一個小組。他們的輔導可能造成的靈命傷害太大了。男女角色也是如此,雖然我肯定相信平權主義者將會圍聚在我們的王的大筵席上,但在實踐上和神學上我都擔心那樣的釋經學體系將走向何方。一間教會必須決定這些「非基要」的教義中有多少具有教牧重要性,足以造成分歧。我想到的一些比如聖經無誤,聖徒蒙保守,性別問題和男女角色。

是否允許有例外?

但是如果有人想要對信仰告白其中一條採取例外不予同意該怎麼辦?也許他們相信靈魂毀滅說,或者他們是主張嬰兒洗禮的(聖約式的),但是他們受過洗禮,願意「順從」浸信會治理教會的方式。他們可以這樣做嗎?這是可以的嗎?

再次,這是一個主觀判斷,但我會予以反對。畢竟作爲會眾制一員,我相信是成員有責任維護教會的教義。但願你會意識到委派某人維護和保護一條他所不信的教義所帶來的麻煩!

保持你的信仰告白足夠清楚和純粹,如此你會樂意就教義的每一點要求達成一致。如果你是300英里內唯一的真基督教會,那麼我可能會有不同的想法。但我們大多數人都不在這個處境中,所以爲了教會的合一,確保那些參與者實際上同意教會所信的,以及教會如何生活。允許「例外」就是播下屬靈上不合一的種子,經年累月就可能生長成爲全面的分裂。

那麼關於長老們呢?

但是,如果我渴望長老們比一般平信徒成員更加具備神學知識和合一該怎麼辦?是否應該爲我的教會領袖設立一個更高的信仰告白標準?

可以,但在我的經驗中,這實際上站不住。更全面的信仰告白必然包含更多讓人糾結的教義,如安息日或限定性救贖。如果那些有必要加入其中的教義是爲人所衷心信奉的,那麼把重點放在人的門訓事工上,可能比解析他對墮落後預定論與墮落前預定論的理解,會更有成果。

對於懷疑的基督徒

但是,如果一位潛在的成員懷疑某條教義該怎麼辦?

他們是否應該在百分百確信每個字詞時才簽字?我告訴新成員,他們不必對所寫的任何事情做出已定的或未定的看法。有一些問題或疑惑是可以的,只要這些問題或疑惑還沒有形成反對意見。

總結

作爲牧師,我們尋求保護和促進教會的屬靈合一,這是我們的職責。通過清楚的教導,仔細劃定我們的神學界限,並要求我們的成員明確的認可,我們就走在確保實現那個目標的大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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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ad Wheeler
2017-06-26
教牧
健康教會
四十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