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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真正的洗禮?

進行成員面談是我作爲牧師最喜愛的服事之一。能聆聽準成員講述他們的歸信故事,實在是一種特權。這些充滿恩典的見證不斷堅固我對上帝之愛、基督赦罪之恩,以及聖靈救贖大能的信心。面談中,我們會請他們分享自己的受洗經歷,以確認他們是否真正受過洗。當然,大多數洗禮的故事都相當平常:「我聽見福音,相信了基督,並在一間地方教會接受了洗禮。」

但也有一些故事顯得離奇,甚至令人困惑。

「所以,你是在約旦河受的洗,施洗的人是一位裝扮成施洗約翰的『聖地導遊』,我理解得對嗎?……而且是三百多個遊客一同受洗?我明白了。」

「所以你五歲時受洗,是因爲洗禮池看起來像一輛消防車,還會噴出彩紙?好吧,那你覺得當時自己已經是基督徒了嗎?」

「你是自己給自己施洗的?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在這些情況下,要判斷一個洗禮是否是真正的洗禮,即便形式並不規範,也確實相當複雜。在我的牧會實踐中,我使用以下四個問題作爲判斷真洗禮的框架。若以下四個問題你都可以肯定回答,那麼我會認爲你聽到的是一場真正的洗禮。

一、受洗者當時是否已經重生?

洗禮唯一合宜的對象,是那些已經將信心放在耶穌的生、死與復活之上的人。作爲一名浸信會牧者,我對施行嬰孩洗禮的弟兄們懷有由衷的尊重,但我認爲聖經在這一點上的教導相當清楚。在大使命中,洗禮是施行給「門徒」的(太 28:19);在《使徒行傳》中,「領受這話的人就受了洗」(徒 2:41)。而尤爲重要的是,聖經教導新約的所有成員都「認識主」(耶 31:34),因此,只有認識主的人,才應當領受洗禮這一新約的立約記號。

在這一點上,我最常遇到的情況是:一些人並不確定自己在受洗時是否真正經歷了重生。這種困惑在還是孩童時受洗的人身上尤爲常見(在我看來,這也正是另一個支持推遲洗禮、至少等到接近具備成熟判斷能力之時再受洗的理由)。在這種情況下,最合宜的做法是向準成員清楚講解聖經中的歸信教義,然後讓他們自行判斷,自己在受洗時是否已經重生。牧師不是私家偵探,也無法穿越時空,去詢問七歲時的她/他。因此,我們應當幫助他們用聖經的眼光來理解他們的過去,並在此之後,信任他們對上帝何時在其生命中施行重生之工的判斷。

二、洗禮是否以符合福音的方式得到詮釋?

禮儀本身並不會帶來解釋。正如在聖經中,神的救贖作爲總是伴隨著解釋性的宣告,教會的聖禮也必須配合解釋性的言語,才能賦予其神學意義。正如許多改革宗神學家所指出的,使聖禮不致淪爲迷信式的儀式主義,或「因行爲而自動生效」(ex opere operato)的聖禮觀,關鍵正在於:聖禮必須根植於神的話語。

正是福音之道賦予洗禮這一行爲以真實的意義。因此,一旦對洗禮作出反福音的解釋,洗禮本身也就被扭曲了。若奉一位要求罪人靠行爲稱義之「神」的名施洗,那便不是真正的洗禮;若宣稱洗禮能夠洗淨原罪的污穢,或本身就能使罪人重生,這樣的理解就已將洗禮變成了偏離聖經福音的行爲。因此,「合乎福音的詮釋」乃是構成基督教洗禮不可或缺的要素。

三、受洗者是否經歷浸入水中和從水中出來?

貫穿救贖歷史,上帝以水爲創造與救贖的核心象徵。舊世界從水中顯現(創1:2),新世界從洪水之墓誕生(創 6-9)。以色列人唯有穿越審判之水,方能脫離埃及進入迦南。在聖經中,出水象徵著新造的生命、參與新的出埃及,以及復活的生命。我們因信與基督聯合,在審判之水中與祂同死,只爲與祂一同復活,進入新生命。

基於這些(以及其他許多)理由,我確信浸水禮是洗禮最恰當的方式。與此同時,不少基督教傳統卻以灑水或點水的方式施行洗禮,從而偏離這一規範。鑑於洗禮的意義主要取決於其福音性的詮釋,而非儀式動作本身,我認爲非浸水的洗禮雖屬不規範,卻仍應被視爲真實的洗禮。我知道許多浸信會信徒並不同意這一看法,也願意承認他們或許是對的。然而,無論如何,某種形式的「用水施洗」乃是洗禮成立的必要條件。因爲洗禮所要表達的象徵意義——在審判之水中與基督同死,在基督裡復活得著新生命——本身就要求水這一真實的象徵必須存在。

這一點或許聽起來理所當然:畢竟,沒有水怎能稱之爲洗禮?但我確實遇到過一些牧者,他們所輔導的準成員聲稱自己既然已經「受了聖靈的洗」,就不需要再接受水洗。多年前,我甚至聽說離我幾小時車程的一間鄉村教會,竟然用啤酒來爲人施洗!因此,儘管聽來荒謬,這一點仍有必要明確指出:真正的洗禮,必須是在真實的水中施行的。

四、洗禮是否由教會代表或持守福音的群體施行?

洗禮不僅是我們所行的儀式,更是加諸於我們的行爲。儘管福音派常常將洗禮個人化,把它理解爲一種原本私密之信仰的公開表達,但事實上,我們並不是給自己施洗。必須有某個人,或某個群體,實際聆聽受洗者的信仰告白,確認其內容符合福音,並將其浸入水中。

關於是否應當爲某人施洗的判斷,應當在一間教會中作出。我無意在此重述《馬太福音》16 章、18 章和 28 章中的全部論證。隨手翻開任何一本九標誌書籍,你都會看到有人將這些經文線索拼合在一起。歸根結底,基督授權地方教會——無論是兩三人,還是三百人,只要他們在福音上同心一致(太 18:19)——藉著洗禮來標記天國的子民。因此,正如鮑比·傑米森在《認識洗禮》中所論證的,洗禮不僅是信徒的行爲,也是「教會的行爲」。[1]

通常而言,洗禮應由地方教會施行。我之所以說「通常」,是因爲確實存在例外。有時,福音的推進速度會超過教會制度的建立,例如在宣教前沿的處境中。《使徒行傳》8:26–40 所記載的埃塞俄比亞太監受洗,就是這種「宣教前沿」洗禮的一個例子。在那個情形中,是作爲教會代表的腓利執行了洗禮。

因此,新約既提供了由地方教會施洗的範例,也提供了在宣教前沿、由公認的基督徒施洗的範例。但若處在兩者之間的情境,比如,如何看待基督教營會中的洗禮呢?一方面,我會勸勉營會不要爲自稱信主的人施洗,而應讓地方教會來承擔耶穌所交託的責任。另一方面,我也確信,《使徒行傳》第 8 章爲承認此類洗禮的真實性留下了空間——前提是,施洗者當時確實持守並宣講了真正的福音。

以上這些診斷性問題並不能涵蓋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但它們是一個有益的起點。判斷「真實但不合規」的洗禮,本就是一項複雜的工作,我並不認爲自己已經窮盡了思考這一問題的方式。若有人能提出更完善的診斷問題,我也樂意接受。不過,我仍將上述框架提供出來,盼望它能在牧者牧養羊群、引導信徒順服耶穌一切命令的過程中,成爲一項有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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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鮑比·傑米森(Bobby Jamieson),《認識洗禮》(Understanding Baptism, Nashville, TN: B&H, 2016, 6)。中譯本由九標誌中文事工出版。


譯:DeepL/STH;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What Constitutes a True Baptism?

作者: Sam Emadi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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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