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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標誌信箱27:在不合乎聖經的離婚中教會能做什麼;如何應對教會中的暴力威脅?

在不合乎聖經的離婚中教會能做什麼?

如何應對教會中的暴力威脅?

親愛的九標誌,

我會眾中的一對已婚夫妻正被一些問題所困擾。他倆都是信徒,據我所知他們兩個沒有任何一方出軌。然而,他們決定離婚。我想要爲他們提供輔導,但他們都對此不感興趣。我知道他們想要離婚的想法沒有聖經依據,但作爲一個牧師,除了提供輔導和爲他們禱告,我該怎麼回應?

如果這對夫婦辦理離婚手續,一個忠心的牧師該怎樣回應呢?

感謝你幫助我回答這個問題。

——匿名者,來自阿肯色州

親愛的朋友,

正如你所說,一般情況下,對於不符合聖經心意的離婚,一個有信心的牧師的回應會包括提供輔導和禱告,但最終這個問題會指向教會懲誡。耶穌已經清楚地指出:「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可福音10:9)

基督徒是不能和他們的配偶離婚的,除非他們中至少一方有不道德的性行爲或離棄配偶,後者包括了嚴重的家庭暴力。因此,若一個會眾要與他(她)的配偶離婚,他們中沒有任何一個有不道德的性行爲或者離棄配偶,我的教會將最終會把他除名。

現在,在做除名決定之前需要一些時間來了解具體的情況。我們教會在進行正式的教會懲戒之前,會進行較多的輔導和勸戒。如果你已經做了一段時間的牧師,你知道就破裂的婚姻而言僅僅靠最初的幾次談話,很難得到深層次的東西。婚姻破裂的下面其實常常隱藏著更多的污穢,需要時間才能讓它們浮現。

當然我們不會懲誡那個反對離婚的配偶。由於我覺得你的教會可能還沒有準備好去實施教會懲誡戒律,所以我在郵件的開頭說「一般情況下」。在整個教會的會眾面前採取任何的紀律之前,你需要做很多的準備和教導工作。我不知道你的教會是否準備好做教會懲誡,當然那是另一個話題。

但假設你的教會會眾理解並已經在實施教會懲誡,那麼毫無疑問,不符合心意的離婚是使用教會懲誡的一個標準案例。假設教會中的長老懇切地勸說這對夫婦悔改並尋求和好一段時間後,這對夫婦最終還是提交了申請離婚的材料,那麼我的教會長老們會「把這件事情告訴教會」(馬太福音18:17)。因爲提交離婚的申請使他們計劃中的離婚變得「公開」或具有官方效力。到目前爲止我們假設離婚還未最終決定。

在成員大會上,長老們會給教會會眾一個非常簡短的情況概述,然後希望與這對夫婦保持密切聯繫的會眾勸戒這對夫婦悔改。我們會要求其餘的會眾爲此禱告。假設在接下來的兩個月中事情沒有發生任何改變,那麼在下一次的成員大會中,長老們會向會眾建議——教會將以多數票將這對夫婦從會籍中除名。如果會眾投票贊成,他們就被教會除名了,當然,爲他們的禱告和就此事的某種跟進並不會因此停止。

整個過程的目的,是警告他們的靈魂處在危險境地,幫助他們回轉到耶穌基督的救贖中(哥林多前書 5:5)。這也是在拯救他們的婚姻。

但願這些建議能發揮作用。


親愛的九標誌,

在開展一項志願服務或一些成員聚會的場合下,面對一個持槍者的暴力威脅,牧師應該做出什麼樣合適的應對?對於持槍者和其他教會的成員,基督徒要對他們負什麼責任?

既然企業有工作場所暴力政策,教會是不是也該考慮制定一個?

——丹,來自馬里蘭

丹,

是的,教會領袖應該就在公開場合聚會,如何應對持槍者的威脅制定一套方案,特別是對那些更容易發生此威脅的地方教會。

事實上,一個教會甚至可能想要制定計劃,通過藉助授權的武力來阻止入侵者,甚至如果有必要直接使用手槍進行防衛。我認爲這是愛鄰舍和維護正義的一部分。

我想,如果教會不做努力去阻止入侵者,這是在鼓勵不公正的行爲。顯然,這是一個在政治上充滿壓力和複雜的議題,甚至在最近的基督教新聞報導中引起了一些騷動。有一些我愛的弟兄們不同意我的觀點。因此,我在回答你這個問題時需要比往常更加小心謹慎。

更大的問題在於,雖然基督徒沒有正式地作爲政府的代理人,基督徒是否可以因爲自我防衛或是保護他人而使用致命武器。個人認爲,在特殊情況下,在政府缺席的情況下,任何公民可以扮演政府的角色(例如,在沒有官方認可的政府人員能夠快速地趕到犯罪現場)。我並不是基於聽到其他人說「在一個民主政體中,我們都是政府」的觀點基礎上進行論證。 「在一個民主政體中,我們都是政府」這句話意味著只要我們高興,我們能隨時替代政府的職責。我從未見過民主憲法賦予給公民這樣的權利。

相反,我相信創世記9:5-6節寫到的,任何人,不管生活在民主政體還是其他政體的國家,有權利在阻止謀殺事件時採取必要的武力,最高上限包括在必要時殺死罪犯。可以肯定的是,創世記中的經文很好地闡述了公義原則:「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爲神按自己的形像造人。」我認爲從這句闡釋公義原則的經文可以推出防衛原則:「通過使施暴者流血(在必要的時候最後採取的手段),施暴行爲可以被阻止。」依據是相同的——你正在保護即將被殺害的人,他也是按上帝自己的形像被造的。

更基礎地來說,創世記9:5-6節,是直到最後的審判來臨之前一直有效力的,它爲政府的形成提供了依據。(華爾基博士把國家政府建立的基礎稱爲立法基礎),它授權政府存在。但請注意,這節經文的應用範圍會更加廣闊一些。雖然這節經文並沒有確定地說,在制度上允許民眾正當防衛應當是政府職能的一部分,但是這節經文的原則確是與實行正當防衛相關的。和那句眾人皆知的經文(「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爲神按自己的形像造人。」)一樣,及時阻止謀殺缺乏制度規範,這賦予每個人不僅僅是道德自由,甚至給予每個人在某些極端情況下代替政府的道德責任。

正如這節經文裡所說,每個人都是按上帝的形像被造。因此,每個人都應該受到正義原則的保護,而不僅僅是當警察或軍人碰巧在場的時候。每個人都應該有這個責任在自己的生活中來支持這個原則,這很重要。第五節告訴我們三次,上帝要求全人類用正義原則關懷自己。這段經文與其說是殺人的權利,不如說是我們需要根據自己的能力和責任,有義務去保護別人的生命。這並不是說每個人都有扮演劊子手角色的義務。但它確實授權人來扮演這個角色,並要求所有人支持,特別是在某些極端的環境下。

有人可能會說,他們永遠不會選擇拿起槍,因爲他們知道生命之重。聽起來很好,但上帝的要求是什麼?你能感受到他話語的力量嗎?你將要保護的那個生命的價值又是如何?爲什麼你把罪犯的生命看得比無辜者的生命更重要?

嘗試著這樣想,當你拒絕保護這個無辜生命的時候,對於兩個生命的價值,你已經用你的行爲做出了選擇,你是否選擇聽從自己的意思而不是根據上帝的要求?你是否把自己當成了判斷者而不是僕人?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使用致命武器保護鄰居之人不在政府的管轄範圍之內。聖經中明確地認爲政府是一個「伸冤者」的角色(羅馬書13:4),政府應仔細審查事實上的自我或鄰里防衛行爲。更重要的是,上帝自己將在審判日審查任何自我防衛或者保護他人的事實是怎樣的。在極端情況下,如果說每個人都有能力「代替」政府,但那並不意味著每個人都可以扮演政府官員。根據價值觀和正當防衛原則約束每個人的行爲是政府和上帝的責任。

簡而言之,如果一個男人帶著槍要殺我或者要殺坐在我旁邊的人,我有責任阻止這個帶槍的男人,我相信聖經9:5-6節,雖不明確但暗示,我可以出於正義和愛阻止這個人,甚至把他殺死。此外,我相信創世記9:5-6的解讀符合我們的道德直覺,也符合大多數政府的道德直覺。大多數政府不會因爲採取自我防衛或者爲保護他人而防衛而起訴這個防衛者。

那麼如何解釋新約中的經文關於基督徒應當「轉過另一個臉來由他打」和「聽憑主怒」呢?難道創世記9章不再發揮效用了嗎?簡短而又困難的答案在這裡: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必須同時遵守這兩個命令!

當然,基督徒同時履行舊約和新約的誡命,雖然比較困難,但這不是新事。基督徒需要去履行那些根植於創世秩序及其制度(例如婚姻,家庭和政府)的道德義務,也需要去履行那些根植於新約及其體制(例如教會和教會的職分)的道德義務。

不知何故,耶穌讓我們拋棄甚至討厭我們的父母(馬可福音 10:29-30;路加福音14:26),同時也讓我們孝敬我們的父母(馬可福音10:19)。保羅告訴我們,要按照事物的創造順序來履行我們的婚姻和職業義務,同時也要認識到它們不是終極的(哥林多前書1:7)。

耶穌再一次讓他的門徒繳納殿稅,同時又讓門徒們認識到目前的秩序正在過去,並且作爲天國的子孫,他們是無需繳稅的(馬太福音17:24-27)。

舉個例子,我們來考慮一下耶穌看似矛盾的命令,要尊敬自己的父親卻又要拋棄自己的父親。那並不意味著有時候我必須尊敬我的父親,同時有時候我必須拋棄他。這意味著我必須以合適的方式去做這兩件事情。很多情境都由很多因素一起決定的。有時候一種行爲,它看起來是一種服從,看起來也可以是一種反抗。這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作判斷。

回到創世記九章和聽憑主怒或轉過另一個臉任由他打:基督徒受到這兩套命令的約束,一些命令根植於通過諾亞賜予全人類的盟約,另一些命令則根植於上帝賜予被揀選之人的新盟約,這些命令一直存在。

在任何的情境下,一個基督徒,該如何正確地作判斷和回應,特別是當這些聖經命令產生矛盾的時候,這都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時候基督徒會遵守這個命令,有時候會遵守另一個。

如果有一個人闖進我家或是教會,企圖殺人,而這些人我有能力也有責任去保護(即使有可能使那人喪命),對我來說不去保護他們是不公義和無愛心的。事實上,當我可以去保護他們卻沒有采取行動,那麼我就是在羞辱耶穌的名。另一種情況是,我站在競技場上,被要求去承認凱撒或希特勒或ISIS組織是上帝,否則就會被殺死,那麼我該做的是放棄我的生命。那是保護耶穌之名的更好方式。

生活在墮落的世界中,常常使我們在上帝不同的誡命中感到拉扯。同時也存在一種簡化聖經的方法,它引誘基督徒爲了一種義務而拋棄另一種義務。我們想要「永遠這樣」或「永遠那樣」的標準書本答案。

然而,現實生活總是需要通過根據不同的案例,憑智慧來做出合宜的判斷。事實上,正是這些困境迫使我們跪在主的面前尋求日常生活的智慧。(見箴言3:5-6;雅各書1:5-6)在我們的談話中,總是在盡可能還原主動或者被動地堅持正當防衛原則的依據。

丹,現在我們回到你的問題。是的,我相信教會將會在阻止暴力闖入者方面制定好相應的計劃,就像在孩子們的項目中教會也制定計劃來阻止虐待兒童的行爲。讓一個殺手繼續他的暴行這是無愛心和不公義的。

你也許會說,在罪犯殺桑迪·胡克之時,在他肢體行爲指向殺人動機的那一刻,殺死罪犯,是出於對孩子們及其家人,甚至對罪犯本人的愛。是的,在墮落的世界中暴力可能是愛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基督教虔誠派的悠久傳統將否認這一點,自由主義也是如此。他們經常如此做,更偏愛另一邊不平衡的狀況。爲了防止不平衡的觀點,傾聽產生偏向性意見的原因。此外,我相信一個人可以做到這些,教會可以做好準備,與此同時愛敵人,面對那些爲了我們的信仰而迫害我們的人,我們可以把另一邊臉轉過來由他打。我祈禱我所說的這些是能幫助到你,同時又忠實於聖經,如果我有什麼說錯的,請上帝來管教我們。


譯:樊佳慧;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Mailbag #27: What to Do in the Case of an Unbiblical Divorce; How to Respond to the Threat of Violence in the Church

作者: Jonathan Leeman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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