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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是否要求了基督徒必須順服他們的長老,只要長老的命令沒有與聖經所要求的發生衝突?
親愛的九標誌,
感謝你們開始「九標誌問答」這個專欄,我已經拜讀了前面的52個問答,覺得您的回覆對我非常有幫助。即便我不認同某些結論,我也從回覆中大有收穫。可能對我最有幫助的文章是《不要把「九標誌」變成威權主義》("Don't Be a 9Marxist!"),那是您和狄馬可(Mark Dever)合寫的一篇文章。我從頭至尾讀了至少3遍,每次都使我折服。
有一個問題想要請教,從您和狄馬可的文章中都能看到關於牧師權柄的觀點,即對牧師而言其權柄本質上是一種被聖經列舉的、有限的權柄。好像《不要把「九標誌」變成威權主義》這篇文章裡的第一點(「不要求聖經沒有要求的」)是牧師權柄受限的本質和精髓。我湊巧正好在一間浸信會教會服事,我的上司是主任牧師,他常常引用「順服」經文(如希伯來書13:7、17)並以此爲證據擴大他牧師權柄,認爲這是一種他作爲牧者應有或固有的權利。
請不要糾結於美國憲法中所謂受限、隱含的和固有權柄這些用詞的細微差別。我們可以拋開這些術語,換一種方式問這個問題:是否只要不違反聖經,基督徒就要服從或跟隨他們的牧師?還是說,只有當牧師的要求有直接的聖經依據時,基督徒才有義務服從?
非常感謝!
——一個匿名的助理牧師
親愛的匿名助理牧師,
你的問題可能會使某些讀者感到太過於關注細枝末節了,但我認爲這個問題非常重要,無論是因爲這個問題一方面授權了牧師大膽去做聖經要求的事,還是另一方面限制了自負的牧師濫用權柄。
牧師的權柄是否僅限於有明確聖經根據的議題?或是牧師也擁有聖經未指明領域裡的隱含權柄?或者牧師是否有權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以達成自己的職責?
是的,你認爲我(我假設還有狄馬可)會更傾向於牧師受限於聖經賦權的領域,從某種意義上說你的直覺是對的。你或許會說我們分享了從嚴解釋的憲法主義者(strict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ists)的基本本能,而不是那種寬鬆解釋的憲法主義者(loose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ists)。在《不要開除你的教會成員》( Don't Fire Your Church Members)一書中,我認爲解釋機構權柄的第一條規則就是:「問問誰被授權能做什麼?」 今天的大多數人都認爲在有人豎起柵欄並說「不」之前,他們可以自由地做任何想做的事情。然而,當問到聖經所建立的各種體制時,我會說正好相反。如果不是上帝的授權,我們就無權做任何事情。我們甚至沒有權力從樹上摘蘋果吃,直到上帝說我們可以。(感恩的是祂在創世記1:29給我們授權了)。塵土所造的人沒有什麼固有的權柄。
聽聽耶利米對以色列領袖的控訴吧:「國中有可驚駭、可憎惡的事,就是先知說假預言,祭司藉他們把持權柄,」(耶利米書5:30-31a)我們不要那樣服事的牧師。
但如果僅僅如此,教會中的事工就會變得難以推進:98.4%的牧師和教會僱員需要做出的決定是聖經沒有明確規定的。我們教堂要買一輛麵包車嗎?我們該支持這位宣教士一萬美元嗎?我們是否讓當地的危機懷孕中心使用我們的大樓與年輕媽媽一起學習聖經,即使我們無法控制他們教導什麼?我們是否將通過小組發展我們的牧養事工?我們是否與附近大學的校園運動分會合作?我們是否允許成員使用體外受精?我們需要大家簽署教會之約嗎?
牧師在這些決定中應該行使什麼樣的權力?
下面是我提出的四項原則,它們大致源自馬太福音 18:15-20、使徒行傳 6:1-7和一些其他經文,我在《不要開除你的教會成員》第 5 章中做了進一步展開:
最後要提一下你作爲助理牧師提出的問題。如果教會的章程規定主任牧師監管所有其他受薪員工,那麼你跟你主任牧師之間就是員工跟上司的工作關係,指引原則就不止限於牧師-信徒間關係的經文,還有主-僕關係的經文(如弗 6:5–9;西3:22–4:1;提前 6:2等)。所以,就像老闆可能爲完成工作要求你做很多事情(寫一份備忘錄、給那個打電話供應商、組織一次會議等),你的員工主管——主任牧師也該能夠這樣做。
最後,確切地說很難在一個從嚴解釋的憲法主義者所列舉的權柄(只做聖經授權並且跟牧師職責相關的事情)和鬆散解釋的憲法主義者所認爲的隱含權柄(具有采取任何手段來完成工作的權柄)之間劃出清晰的界限。就像有關美國國會的問題,律師和法官兩個世紀以來一直爭論不休。我的意思是,牧師可以在沒有計劃主日學課程的情況下完成他的工作。但這是否意味著我們要拒絕他使用這權力?
因此,我極力主張牧師只在聖經列舉出的事情上行使權力,我也主張在行使權力時要謙卑,無論對於明確列舉出的權力或是隱含的。當然,最終的判斷標準屬於上帝。我們應該始終在那一天的光照下行使我們的權力。
親愛的九標誌,
我是一間地方社區教會的牧師,該社區有很多軍人,我們教會90戶家庭中軍人家庭就有20戶之多。他們中有一些在沒有下部隊之前要在這裡先輪崗三年,他們也加入了教會成爲成員。一些弟兄渴望在教會服事,而且有一些教導的和關懷的恩賜,符合長老的資格。但是我們知道一旦他們在這裡的三年輪崗結束,就會被外派到其他部隊去。我們該考慮他們做長老嗎?我相信您肯定遇到過類似的情況。(請給我一些意見好嗎?)
——戴維
親愛的戴維,
我的教會確實也經歷過類似的事情。但是我認爲,這件事背後的原則遠比我們教會所面臨的具體問題更重要。具體而言,一位成員在加入教會多長時間後才有機會擔任長老?畢竟,保羅警告給人按手不要倉促。(提前5:22)同樣,我們應該提名將來會離開教會的人做長老嗎?
一些作者注意到保羅告訴提摩太不要任命「初入教的」做監督,但在提多書中並未提到這一點,也許因爲提多所服事的教會中初信的並不多。我沒有遵循那樣的推理。然而,我認爲我們的處境會影響我們提名一個人的速度。
這裡的關鍵點在於要確定你需要知道用多長時間才能瞭解一個人,然後提名他做長老。
會眾需要能夠信任一個人的生命和他的教導。這樣他們才能從他那裡接受神話語的服事。畢竟是神的話給人以生命。當然這與大會講員不同,因爲沒人期望能夠見證大會講員的生命。然而,牧師或長老是設立在共同體中的,而要讓我真正相信他所說的是真的、他講的聖經中所說的話語是可以信任的,並且他自己也是相信的,那麼我需要對他有足夠了解而產生信任,或者至少我需要能夠信任那些人,因爲提名就意味著告訴會眾可以要信任我。
誠然,即使牧師出於錯誤的原因服事,保羅也會心存感恩(腓1:18)。但在日常的事工中,當教會成員看到牧師相信並應用上帝的話語時,也會在生活中學習信任並應用上帝的話語。如果他對上帝話語有很深的信心和應用,那麼會眾的信心和應用就更有可能得到幫助。如果他的信心和應用是膚淺的或誤導人的,那麼會眾的信心和應用就更可能是膚淺的或誤導人的。畢竟,作爲牧師是,我們是通過我們的生命使我們的話語有意義。
這一切意味著:牧師與信徒之間的關係取決於信任。他能教導並活出與教導一致的生命嗎?即使在黑暗中,也能活出公義或誠信嗎?如果您還沒有理由相信這些問題的答案是「是」,請不要信任他。因人的靈魂確實關係重大!
事實上教會經常從外面聘任新牧師。上帝也透過這點而做成祂的工。但我認爲從教會內部激勵興起人服事很好,或至少要聘任來自其他教會的、獲得信任的人。至於提名更多的長老,我認爲至少等一、兩年再提名是比較健康的。時間長一點總沒有壞處,但這不是律法。
如果我們知道一個人六個月後離開,我們的教會可能不會請他作長老。當然,他可以做長老所做的大部分工作——輔導、教導、牧養等等——但你經歷整個過程建立信任後,只是爲給他一個(短期的)頭銜並不值得。如果可以再呆上至少一年、兩年,也許這點上我會更開放些。可以肯定的是,這是一個需要判斷力的決定。
話雖如此,但我不希望所有的人只呆上一兩年成爲長老團隊的特徵。我寧願有四個準長期到長期再加上一兩個短期的人,而不希望上只有六個短期的人加上我一個。這樣做會削弱教會對整個長老團隊的信任,因爲會眾會開始覺得他們比長老更瞭解教會,也認爲自己比長老們更委身。但是,如果你只是在大多數長期者中增加一兩個短期者,那麼短期者可以藉用教會對大多數長期者的信任爲「資本」。
我禱告我的答案對你有幫助,我禱告神使那些軍人弟兄中有一些能夠離開軍隊並長期委身於您的教會!或者他們退休後再回來。我們教會中有一些弟兄就是這樣服事的。
譯:吳英;校:JFX。原文刊載於九標誌英文網站:Mailbag #57: Pastors' Limited Authority; Nominating Elders Who Will Move S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