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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標誌中文信箱#4:教會紀律是否會導致一個人徹底沉淪?爲什麼要放到成員大會而不是長老們自己決定?怎樣與受懲戒之人交往?

教會紀律是否會導致一個人徹底沉淪?

爲什麼要放到成員大會而不是長老們自己決定?

怎樣與受懲誡之人交往?

親愛的九標誌,

在最近的成員大會上,一些成員提出他們擔憂懲戒會帶來消極後果。如果一個人因爲受到教會懲戒而感到氣憤或者消沉,以至於以後再也不去聚會了,我們的懲戒豈不是實際上攔阻了一個人信主,把他推向了撒但嗎?你們怎麼回應這樣的質疑?

一位牧師

同作牧師的弟兄,

首先,我們要知道一個人悔改信靠耶穌和持守信仰到永生,並不是這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而是神在永恆中的揀選和神對他信仰的保守。所以不管教會或個人如何判斷,都不會影響上帝揀選的旨意。

聖經中論及神的預定和保守的經文有很多,此處僅例舉兩處。在《使徒行傳》13:48,保羅和巴拿巴在傳道之後「外邦人聽見這話,就歡喜了,讚美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這些外邦人相信,是因爲他們是被神預定得永生的。《以弗所書》1:5 則說,神「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神的預定是出於祂的愛。

其次,我們應當相信神的道和聖靈重生的大能能給人帶來徹底的翻轉和改變,讓他不再按著原先的生活方式、原先用肉體和私慾、消極或懼怕人的方式去對付罪。他應當有內心的渴望想要按照聖經、用敬虔的方式去對付自己的罪。如果我們看到他有並且向長老們表達悔改的願望,我們會盡力地幫助他悔改而不是懲戒他。就像《馬可福音》9:24 中那位父親,他能夠呼喊說「我信!但我信不足,求主幫助。」主耶穌就幫助他。

第三,無論是重生還是悔改,都是聖靈的工作,是神在一個人身上動工的過程。我們不需要爲神如何工作而擔憂,我們需要擔憂的是我們沒有盡到勸告、責備、警戒和紀律的責任。教會的責任是忠心地順服聖經要教會執行的步驟,並把結果交託給神。

第四,當耶穌論到這些蒙揀選之人的時候,祂兩次強調了神的保守,在《約翰福音》10:28-29:

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我父把羊賜給我,他比萬有都大,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裡把他們奪去。

誰也不能把被神揀選、得永生的人從父神手中奪去,魔鬼不能、教會不能,這個人自己也不能。而在《彼得前書》1:5,彼得也強調「你們這因信蒙神能力保守的人,必能得著所預備、到末世要顯現的救恩。

所以,如果一個人是真正重生、被神預定得永生的,哪怕他暫時因爲犯罪而受到教會懲戒,我們也應當相信神會保守他,使他在某個時候悔改、重新回到神的家中。無論是在懲戒過程中,還是已經被除名,悔改的機會在有生之年永遠敞開,正如《哥林多後書》6:2 所說:「看哪,現在正是悅納的時候,現在正是拯救的日子。」那些始終沒有悔改、真正棄絕基督的,他們的結局證明了教會所做出的判斷是正確的:他的確不是基督徒。

所以,教會要按著聖經在上帝面前負起按著聖經判斷和懲戒的責任,如果教會因爲顧及這個人的情緒或可能的反應而不這樣做,那就是懼怕人而不忠心、不順服基督。如果對方是蒙揀選得永生的,那麼這樣的懲戒將有助於他看到自己所行已經嚴重違背他起初順服基督的誓言,使之悔改;若對方不是蒙揀選、未重生的,那麼教會更是正確地使用了自己的權柄,使基督的身體得到潔淨。


親愛的九標誌,

爲什麼你們主張在成員大會公開地懲戒犯罪者,而不是長老們私下決定並告知所有受影響的知情人——這樣做不是更保全當事人的面子嗎?

一位牧師

親愛的弟兄,

因爲這是聖經的命令,我們的做法是被聖經所約束。在《馬太福音》18 章,耶穌說如果要懲戒、看一個人爲外邦人和稅吏一樣,這是教會要做出的決定,而不是牧師和長老可以私下做的決定。他說的是「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教會」這個詞,指的就是基督徒的聚集。同樣在《哥林多前書》第 5 章,保羅吩咐哥林多的教會應當將罪中不悔改的人「趕出去」,而不僅僅是帶領的弟兄們要做這個決定。

所以,如果長老們自己決定,那就是違背了聖經的命令。


親愛的九標誌,

我們希望受到懲戒之人繼續來聚會並且聽到福音,對嗎?那麼教會成員該如何與被懲戒之人交往呢?和以前有什麼區別呢?

一位牧師

親愛的弟兄,

在《馬太福音》18 章,耶穌說受到懲戒之人要「……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我們該如何對待「外邦人和稅吏」呢?邀請他們來聚會、向他們傳福音、與他們談論福音,看他們爲需要福音的人。我們的目的不是要大家躲著他,或切斷所有的聯繫。相反,成員們應當把他當作需要福音卻又自欺的人去交往。在這個意義上來說,比起和那些知道自己不是基督徒的朋友相處,這反而會更加複雜。任何的交往機會都應當是爲著要讓那人悔改,提醒他福音的盼望。成員們應當鼓勵他參加教會的崇拜,聆聽聖經的講道。但與此同時,他們必須要避免與他隨意的交往,好像什麼也沒有發生過似的。

對此,保羅在《哥林多前書》 5 章有一段非常強烈的論述:

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爲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

基於在古代近東世界,與一個人「吃飯」、「相交」就等於是認同他的立場、與他站在一條戰線上這一文化特徵,我們從保羅這段話得出兩個結論:

第一,聖經並沒有禁止我們與非基督徒交往,所以我們可以和被教會懲戒的、被看爲非基督徒的人交往,我們原本並非基於信仰而有的關係,例如僱主、下屬、夫妻、父母、兒女、客戶等,依然保留。

第二,但如果有自稱是基督徒的人,即被懲戒後仍然認爲自己是基督徒的人,我們要謹慎地與他們交往,以免被他以爲我們的交往是認可他對自己是基督徒這一身份的認知。譬如,我們不會稱他爲「弟兄」或「姊妹」,不會請他禱告,也不應當允許他參與主餐等唯有基督徒才能參加的事奉與活動。

當然,這裡有很多需要智慧的地方,希望上面所說的原則對你有幫助。

作者: Joshua Hsieh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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