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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犯罪是離婚的理由嗎?

原文標題:Is Pornography Use Ever Grounds for Divorce?

翻譯:李謙軒

 

1. 在馬太福音5:32和19:9中,耶穌對因爲淫亂(porneia)而導致離婚提供了根據。這是你對這兩節經文的理解嗎?

是的,porneia ­­就是指性方面的淫亂。而最自然的方式理解這節經文的話,耶穌是在爲基於性方面的罪而離婚和再婚提供例外條款。有人認爲淫亂這個詞指的是亂倫或訂婚階段的性方面的罪。但我們需要在經文上下文中找到把淫亂這個詞限定在這些特別的罪上的明確標誌,而馬太福音5章和19章缺乏這樣的明示。另一些人說此例外條款只適用於離婚,而不適用於再婚。這種限定在希臘文中也不明確。閱讀馬太福音5:23 和19:9 最自然的方式是:例外條款適用於離婚和再婚。

2. 看色情內容算淫亂嗎?如果是,看一次色情內容算嗎?一定要變成一種習慣,上了癮才算嗎?

是的,色情犯罪算淫亂,因爲porneia這個詞涵蓋了所有性方面的罪。如何應用這節經文是釋經學的問題,而我們必須記得我們不應該把這樣的聖經經文當做判例法的規則手冊。

不是說聖經中沒有普遍性的指令!當然是有的。我們不可以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可是聖經並沒有爲我們所遇到的所有情況都提供細節的判例法。所以,我們勢必要智慧地去運用聖經。神塑造並聖化我們,使我們更像耶穌。我們開始用一種新的方式生活和思考生活。智慧不意味著我們簡簡單單地搜索聖經,找到適用於我們特定問題的「答案」。當然,聖經是我們的權威,是我們所有智慧的基礎,而且我們必須把聖經中的真理運用在現實的情況中。可是我們不可以像機器人那樣搜索聖經數據庫,去找到我們應該怎麼做的指引。神在改變我們,使我們更像耶穌基督一樣思考。

那麼,看色情內容算是離婚的原因嗎?顯然我們需要智慧的考量,因爲神使我們的心意更新而變化(羅12:2),使我們有能力查驗何謂主所喜悅的事(弗12:2)。運用智慧意味著我們不可以很快建議離婚,因爲耶穌教導我們婚姻是一男一女一生的契約。離婚永遠是最後才要考慮的事。因此我們不應該僅僅因爲一個人受到色情的試探而犯罪就很快地建議離婚,尤其是在只犯了一次或偶爾犯的情況下。我們必須立刻說,從智慧的角度來看,任何色情犯罪都是過分的和十分罪惡的;人沒有任何藉口去看色情內容。同時,我們也不可以說看色情內容就意味著離婚合理。

人們想知道在什麼情況下看色情內容會過界,使離婚合理。答案是:在它嚴重到使離婚合理的時候!有人可能會回答,這到底是什麼意思?給我準確的答案!我只能回答,我沒有辦法對這樣一個問題寫出一個簡單的答案。

可以肯定的是,是存在看色情內容嚴重到使離婚合理的情況的。感謝神,神給了我們智慧的輔導員和長老,幫助信徒查驗在現實情況中離婚應不應該被允許。如果我們手邊有一本規則手冊去查看這個問題,我們就不需要長老/牧師/監督的帶領和輔導了。但是如何運用聖經中的話需要智慧。教會成員需要在他們地方教會的處境中做這個讓人痛苦的決定。

3.如果一個被激怒的教會成員跑到你面前說他/她確定想要離婚,因爲他/她的配偶對色情成癮,你要怎麼以教牧的角度處理這件事呢?

一個教會成員或許會因爲配偶看色情內容的問題到長老面前要求離婚,即使這個長老在那個情況中出於智慧考量而反對離婚。想要離婚的一方應該要傾向於接受長老的指導,因爲神已派他們牧養全群。

長老會犯錯嗎?他們有時會濫用職權或獨裁統治嗎?當然會!長老也是容易犯錯的。有時候長老做錯誤的決定,有時候教會的領導不是智慧和敬虔地牧養全群。我們不是生活在完美的世界。

我得說,想要離婚的一方應該傾向於遵從長老的指導。如果這一方仍舊認爲離婚是合理的,那麼長老應該要慢慢地規勸不同意的那一方,除非想要離婚的那人有很明顯的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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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omas R. Schreiner
2019-03-13
教牧事奉
六十一期